索引号 | 640201001/2022-00072 | 文号 | 〔2022〕10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4月13日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0号
申请人:李素燕,女,汉族,现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住所地位于惠农区沈阳路水城民生小区一期东门20号。
负责人:王晓荣,为该派出所所长。
申请人李素燕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2年3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3月14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园)行政处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2021年5月29日,申请人和女儿马文欢到惠 农区水城民生前夫马永生家中索要2021年中粮地租和地力补贴,用于马文欢抚养费,并商量马文欢专升本的学费。2.商讨过程中,申请人与马永生发生争吵,马永生妻子余娜又与申请人发生争吵,后余娜与申请人互相撕打,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申请人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共花费2583元。3.2021年11月21日10时许,申请人到园艺派出所报警,经园艺派出所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4.申请人认为园艺派出所处罚决定有失公正带有严重的包庇,请求石嘴山人民政府查明事实,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决定撤销园艺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马永生作出处罚,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被申请人答复称:1.2021年11月21日10时许,申请人李素燕到园艺派出所报警称:2021年5月29日15时许,在惠农区水城民生93-4-301室被马永生、余娜殴打。经查:2021年5月29 日15时许,李素燕和女儿马文欢到惠农区水城民生其前夫马永生家中向马永生索要马文欢大学学费,马永生表示没钱不给付,李素燕遂与马永生发生争吵,马永生妻子余娜又与李素燕发生争吵,后余娜与李素燕互相撕打,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2.李素燕殴打他人事实成立,有余娜的陈述和申辩、证人马永生、寇文杰、马文欢的证言等证据证实。关键证人马永生在笔录中陈述“李素燕与余娜互相用手抓对方面部,用拳头在身上打,余娜面部被李素燕抓伤”。3.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案件,且嫌疑人违法情节、后果较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4.针对李素燕控告马永生对其实施殴打的违法事实,经公安机关调查询问在场人员,结合医院岀具的李素燕疾病证明书,没有充分证据证实马永生有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李素燕作出罚款3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故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2021年5月29日15时许,申请人李素燕和女儿马文欢到惠农区水城民生93-4-301室前夫马永生家中向马永生索要女儿马文欢的生活费,在索要生活费过程中申请人李素燕与马永生发生争吵,马永生的妻子余娜听到争吵后从卧室出来与申请人李素燕再次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申请人李素燕与余娜互相发生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申请人李素燕与余娜均不同程度受伤。2.2021年11月21日10时许,申请人李素燕到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报警,派出所于当日予以受理。3.经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调查取证,认定申请人李素燕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给予申请人李素燕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向申请人李素燕送达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具有作出案涉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李素燕认为应对马永生作出处罚,其可以要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对于相应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可向侵权人主张权益。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园艺派出所作出的石惠公(园)行罚决字〔2022〕1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李素燕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