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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9号 )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071 文号 〔2022〕9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9


申请人:郑督汉族,住贺兰县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青山路派出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台湾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苏毅,为该所所长

第三人:李晓龙,男,汉族贺兰县。

申请人郑督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青山路派出所(以下简称青山路派出所)作出的石大公(青山)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2022年314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大公(青山)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事实真相是,2022年1月27日中午13时左右,李晓龙因测量外墙保温面积时,将没有贴保温板的部分也计算进入,申请人说这个部位没有保温只能算涂料面积,李晓龙就骂骂咧咧,同时用手指着申请人,我们发生争执。他用右拳打了申请人右下颌,申请人因为后脚跟在砖缝间摔倒在地。在此次案件中,只有李晓龙单方面辱骂与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并没有辱骂以及殴打他。2.行政处罚不符合规定。2022年1月21日14时许,也就是这次案件的前六天,在测量基建公司家属院64#南侧外墙保温面积时,因为64#南侧部分部位没有贴保温板,申请人说这个部位没有保温只能算涂料面积后,李晓龙开始骂了起来,同时用手指着申请人,随后又冲上来踹了申请人一脚,申请人的右手食指骨节部位也因此擦伤,李晓龙被拉开后,去他的车上拿出一个螺丝刀向着申请人冲来,申请人就跑到64#楼道躲了起来。有视频录音为证,周围在场人员也可以作证。20221月28日下午,在派出所内,治安民警告知申请人和李晓龙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李晓龙当着民警的面威胁申请人

被申请人称:1.2022年1月27日中午13时许,在大武口区基建公司家属院荣景社区门口,李晓龙与郑督因测量工程量时发生口角,后李晓龙打了郑督右下颌一巴掌,导致郑督闭合性颅脑损伤。2022年1月28日,依法给予违法行为人李晓龙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因该案事实简单清楚,双方对案发经过无异议,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我所当日受理为快办行政案件。3.就申请人提出的处罚过轻问题,因就打了一下,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轻微,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晓龙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4.就申请人提出2022年1月21日14时许,还曾被李晓龙殴打一事,民警多次询问,申请人及其父亲都没有提到之前被挨打一事,只说是被打了一下。综上,石大公(青山)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请求维持。

第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27日中午13时许,在大武口区基建公司家属院荣景社区门口,李晓龙与郑督因测量工程量时发生口角,后李晓龙打了郑督右下颌一巴掌,导致郑督闭合性颅脑损伤。2022年1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石大公(青山)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晓龙罚款200元。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接受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被传唤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权利义务告知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罚款凭据 、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及视频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青山路派出所作出的石大公(青山)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青山路派出所是依法设立的执法机构接警后,履行了受案、传唤、取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通知、送达等程序,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青山路派出所认定事实清楚,案涉行政处罚有申请人、第三人的陈述视频及证人证言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凿查证李晓龙就打了郑督右下颌一下,未造成严重后果,属情节轻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晓龙罚款200元,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郑督主张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主张处罚决定没有考虑2022年1月21日14时许李晓龙殴打其的情节系其本人在本次处罚中未如实陈述导致且如果事实存在郑督可另行要求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综上,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主张撤销该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青山路派出所作出的石大公(青山)行罚决字2022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郑督、第三人李晓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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