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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4号 )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033 文号 〔2022〕4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3月16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4

申请人:郑清占,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预制厂院7-6号。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五岳路51号石嘴山市科技信息中心7楼

法定代表人:吴永福,职务为该局局长。

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胜利,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郑清占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2021-7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20221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清占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2021-7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依法认定申请人郑清占在2021年5月20日的受伤为工伤。

1.事件经过。2021年5月,按照宁煤银北矿管办党202115号培训通知文件,申请人参加银北矿区管理办公室组织的银北矿区管理办公室“不到长城非好汉”命精神培训班,于2021年5月18日入住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开始培训5月20日前往六盘山培训,由于培训时超出文件规定,于该日20时许才返回贺兰山宾馆,在指定的3号楼用餐,用餐完毕后回宿舍休息,回到宿舍后,朋友徐楠20点20左右,给申请人打电话约申请人见面,申请人告按照培训要求不能外出。由于一天的培训又错过饭点,申请人饭多吃了一点,便下楼在花散步,散步时不慎摔倒,申请人呼救无人理睬,下意识地向馆大挣扎,等请人清醒时已被送至医院后申请人朋友及医生处得知,申请人由于晚餐过饱,摔倒时胃部挤压到,导致腹内大出血,申请人在意识不清的情况下挣扎至贺兰山宾馆门口倒,被自行前宾馆来找申请人的徐楠发现,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至医院,被诊断为“1.闭合性部损伤创伤性破裂”,后行手术摘除脏。2.对市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申请人提出以下异议。(1该认定书认定的情形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受伤原因认定错误,申请人没有约见朋友,徐楠来宾馆找申请人系自发行为,客观上徐楠的出现避免了申请人发生生命危险。(2受伤地点及呼叫路线认定错误。3所谓的事件报告及相关证人证言不具备证明力。(4申请人的行为应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作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在单位统一的安排组织下,参加培训,在培训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由于培训的混乱,导致晚归、晚食,在散步消食意外摔倒,整个过程均符合培训管理要求,处于培训的组织管理之下,只是凭求生本能挣扎至宾馆门口求救,恰被朋友发现并送至医院。以上情形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培训期间受的意外伤害,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理应认定为工伤。

被申请人称:1.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11月1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2021-31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我局再次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确认事实如下:郑清占受单位安排于2021年5月18日至21日在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参加培训班。培训地点和住宿地点为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就餐地点为银川贺兰山宾馆(二者之间距离约为200米,中间有一小门相通)。5月20日21:00左右,郑清占接到其朋友徐楠电话,约郑清占在贺兰山宾馆门口见面,郑清占告知宿舍2名同事说他出去一趟,在步行至宁夏工业职业学院院内小公园小道时不慎摔伤。徐楠于21:30分左右到达贺兰山宾馆门口发现郑清占躺在地上,遂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郑清占送往医院救治。我局于2021年12月22日依法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772号)。2.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1)无论晚饭吃得多晚,从贺兰山宾馆3号楼用餐完毕后到达住宿地之间可以确认是当日工作的延续,而回到宿舍后,就应当表示当日工作的结束,不得再无限延伸。个人饭后散步显然不能视作工作原因。因此该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2)从证人证言分析,申请人称其因晚饭过量需下楼散步的目的至少不是唯一目的,其目的之一还是去与朋友见面,显然这也不属于工作原因,同样也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3)根据对其两名同事的调查笔录所述用人单位提供事件报告所述,郑清占下楼的目的明显是去约见朋友。其从住宿地前往贺兰山宾馆期间发生意外的原因非工作原因,故也不属于认定范围。综上,我局认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2021-772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求维持。

第三人未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郑清占系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受单位安排于2021年5月18日至21日在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参加培训班。培训地点和住宿地点为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就餐地点为银川贺兰山宾馆(二者之间距离约为200米),其间5月19日、20日均安排赴六盘山开展现场教学内容。2.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银北矿区管理办公室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关于郑清占培训期间发生摔伤事件报告》,该报告显示郑清占在受伤当日约21:20分左右接到其朋友徐楠电话,约其在贺兰山宾馆门口见面,郑清占告知舍友张镇山、张占鹏其有事外出,在前往贺兰山宾馆时不慎绊倒摔伤,徐楠于21:37分拨打120急救电话,申请人郑清占遂被送往宁夏人民医院西夏院区救治。3.徐楠证言证实,郑清占告知其培训期间不准离开宾馆,遂徐楠打车前往并与申请人郑清占见面,21:35左右到达贺兰山宾馆门口发现郑清占摔倒在地,遂拨打120将郑清占送往医院救治。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创伤性脾破裂;高血压病;糖尿病;脂肪肝;腹腔积液。5.2021年5月31日,第三人同意,申请人郑清占向被申请人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6.2021年7月2日,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2021-31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郑清占受伤害情形的发生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故不予认定为工伤。申请人郑清占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7.2021年11月1日,本机关作出202110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依据错误,应予撤销,针对郑清占的事故伤害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8.2021年12月22日,市人社局经过补充调查取证,针对郑清占受到的事故伤害,作出编号为2021-7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9.郑清占仍然不服,又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决定,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依法认定其伤为工伤。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宁煤银北矿管办党202115号关于举办矿区管理办公室提升党员党性修养培训班的通知》、《银北矿区管理办公室“不到长城非好汉”革命精神培训班学员手册》、《劳动合同》、培训、就餐、住宿导航照片、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合法,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经查,郑清占外出参加培训的住宿、上课地点为宁夏工业职业学院,就餐地点为银川贺兰山宾馆,两地点之间距离约为200米。其受伤时间为21:30分左右,受伤地点为就餐地点门口。郑清占系受其用人单位即第三人指派外出培训期间不慎摔倒受伤,其受伤的时间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其受伤被发现的地点在其培训期间就餐的地点贺兰山宾馆门口(与培训、住宿地点宁夏工业职业学院距离约为200米),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区域。故郑清占所受的伤害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被申请人本次答复补充的调查材料并不能证实郑清占违反工作纪律会客,其认为郑清占受伤害情形的发生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原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因此,申请人郑清占要求撤销涉案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市人社局作出的编号为2021-7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予撤销,并应针对郑清占的事故伤害应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为2021-77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60日内对申请人郑清占所受的伤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申请人郑清占、第三人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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