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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1号 )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029 文号 〔2022〕1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2月24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21


申请人:罗彩霞,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温棚园区64号。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惠军,职务为该局局长。

第三人:禹平,男,1987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星光村139-1号。

申请人罗彩霞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针对第三人禹平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1〕10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2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2022年1月7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1〕10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12月17日14时许,在宁夏理工学院门口的停车场内,禹平和申请人因抢占车位发生争执,禹平致申请人车辆损坏。根据宁夏行政处罚材料的标准,申请人提供的价值1000元收据,应对禹平作出天或者十五天的行政处罚,并处以罚款。而被申请人只对禹平作出了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处罚太轻,应撤销重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应该对违法嫌疑人禹平天或者十五的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因罗彩霞车辆的受损情况较轻,本案中我局对禹平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首先,禹平损毁罗彩霞车辆的违法行为系罗彩霞和禹平抢占车位时,罗彩霞在倒车时先碰到禹平的车,禹平因生气而引发用拳头打砸罗彩霞车辆的行为,并非禹平无中生有,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主观上不具有直接故意,系矛盾纠纷引发所致。其次,案发后,禹平被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内,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认错认罚态度较好,并主动向受害人罗彩霞赔礼道歉、愿意接受合理的赔偿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我国法治理念和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处罚原则。第三,案发后,办案民警对罗彩霞车辆受损处进行现场拍照固定,出警现场罗彩霞车辆后备箱有两处凹陷,漆面完好,轻微受损,驾驶位的车门上有脚印。综合本案取得的证据禹平的违法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情节较重的情形,故我局对违法行为人禹平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得当且合法合理。2.就申请人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对违法行为人禹平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110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提及受害人伤害事实的问题。经调查,禹平和罗彩霞发生口角后,罗彩霞把头塞到禹平的怀里让禹平打她,禹平将罗彩霞推开的行为是一种自我保护和冷静处理的一种方式,并非殴打他人的行为,没有证据证实其有主观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案卷中出租车司机彭孔玲(案卷第28-31页)和王彩萍(案卷第23-26页)的笔录为证。故不构成殴打他人。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对违法行为人禹平出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110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维持。

第三人禹平,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查明:2021年12月17日14时许,在宁夏理工学院门口的停车场内,申请人罗彩霞和禹平因抢占车位发生纠纷,后罗彩霞报警,当日石嘴山市公安局隆湖派出所受理案件。2022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禹平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罗彩霞认为处罚过轻,故向本机关申请复议。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对第三人禹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关于申请人罗彩霞提出的被申请人处罚较轻、未提及申请人受伤等问题,与法律规定不符,且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1〕10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作出的石大公(隆湖)行罚决字2021〕10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罗彩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2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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