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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1〕13号 )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005 文号 〔2021〕13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1月10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13


申请人:雍晓丽,女,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气象局家属院88-1-3号。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惠军,职务为该局局长。

申请人雍晓丽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1〕10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1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2021年11月10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1〕10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1.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叙述的“2021年10月7日晚上20时左右酒后泄愤向对方门上砸东西”调查有误,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不清。对门门口的垃圾系第一次与男朋友发生冲突导致,并非故意向其门上和墙上扔;第二次门口的垃圾系双方发生口角后将门内的垃圾踢出门外的。与朋友冲突吵到他人并非故意闹事、故意挑衅,被申请人未充分查明事实、未对家人的质疑进行复核的情况下,对其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2.行政执法流程不规范,程序失当。办案民警未对其及家人录入口供的情况下就带其做核酸检测,系主观认定其违法。10月8日在其酒未醒、未休息好、未进食、精神不佳的情况下录入口供,系诱导作出的不符合实际的口供。3.被申请人存在不作为的情形。10月7日,对于申请人报警的祖晓晖辱骂其的事情,中途无故更换民警,且对于辱骂的事情办案民警未调查取证,也未出具任何调解文书,办案结果不了了之。4.被申请人存在执法不公、徇私舞弊的情形。祖晓晖数次带狗到其父母家不关门、遛狗不拴绳,在调解时仍称在小区里遛狗就是不用拴绳,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且对于祖晓晖公然侮辱、诽谤、捏造事实污蔑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祖晓晖进行处罚;祖晓晖无故不让申请人进入商店,并与其女儿对申请人持续追逐进行辱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祖晓晖10月7日晚接货故意殴打申请人弟弟及其朋友,致其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祖晓晖的行为,被申请人均未进行处罚。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显示公正且带有严重倾向性,作出了存在严重偏见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1.关于雍晓丽提出未查明案件事实问题经查明:2021年10月7日13时5分许,朝阳街派出所值班室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大武口区移动公司旁边气象局家属院88-1-3,因邻居辱骂报警人引发纠纷,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大武口区移动公司气象局家属88-1-3住户雍晓丽和其对门邻居祖晓晖因养狗问题引发纠纷,双方经常在该小区院内吵架,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调解处理。在调解过程中雍晓丽情绪激动,不要求民警调解,称祖晓晖辱骂其脏话,涉嫌侮辱罪,民警告知雍晓丽请在次日前来派出所,民警帮其调取警单后自行前往法院诉讼解决。2021年10月7日晚上20时许,雍晓丽因其和祖晓晖的矛盾纠纷以及上午报警后不满,便在大武口区气象局家属院88-1-3的家中喝醉酒后将自己家里的玻璃水杯零食遥控器盘子等物品砸在楼道及其楼道对门家的墙上和对门家的门上并且大喊大叫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其劝说并让对门邻居将所有的垃圾打扫完后雍晓丽回屋休息。过了十分钟左右的时间雍晓丽再次将自己家里的物品扔出去砸在楼道对门家的墙上和门上并再次大喊大叫,后又叫来其朋友李旭宁等人和邻居家徐凤斌等人进行打架,雍晓丽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依法口头传唤回公安机关后将该案受理为治安案件查处,2021年10月8日雍晓丽因寻衅滋事被大武口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执行殴打他人案件正在办理中。

2.关于雍晓丽提出执法流程不规范流程失当的问题。因新冠疫情影响及防疫需,在办案区留置醒酒及拘留人员需要做48小时以内的核酸检测因新冠疫情影响,石嘴山市监所医院疫情期间不对外开放,送拘人员需办案民警自行带至医院体检,民警带雍晓丽前往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做核酸检测及体检,只是防疫需要,不是办案程序规定,体检结果与案件裁决无任何关联。

2021年10月7日晚雍晓丽醉酒闹事两次,被依法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留置并约束醒酒,雍晓丽从2021年10月7日23时进入朝阳街派出所办案区留置室醒酒休息,2021年10月8日14时许民警才对其询问笔录,期间雍晓丽休息了15小时。2021年10月8日早晨民警通知雍晓丽男朋友给雍晓丽买来早餐,但是雍晓丽拒绝进餐。随民警在调查此案件过程中告知雍晓丽请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深刻认识自己错误并能主动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雍晓丽也在询问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雍晓丽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3.关于雍晓丽提出行政机关不作为及其执法不公、徇私舞弊问题雍晓丽和其邻居矛盾纠纷,案发当天中午雍晓丽和祖晓晖被公安机关带回到派出所经调查其属于邻里纠纷,双方相互吵架,并且多次吵架,当天民警对其调解时雍晓丽拒绝调解,情绪激动,民警对雍晓丽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该矛盾纠纷转办社区民警跟进调解。关于雍晓丽提出打架的问题,此案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4.关于本案的处罚依据及答复意见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过对案件相关当事人的询问,调取出警视频,走访知情证人后,经依法侦查查明:雍晓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雍晓丽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21年10月8日执行。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维持。

经审查明:1.2021年10月7日下午13时许,因与对门之间有摩擦,雍晓丽报警,公安出警调查核实情况。14时许,在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民警对双方间纠纷进行调解。2.2021年10月7日晚,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受案登记了祖晓晖的报警后,23时许出警,雍晓丽在出警视频中自认将东西砸到门口。随民警将雍晓丽传唤至朝阳街派出所接受调查。3.2021年10月8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按照程序对雍晓丽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4.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办案民警分别于2021年10月8日14时42分至16时23分、18时42分至51分分别对雍晓丽进行了询问,雍晓丽拒绝通知家属,并自认因喝醉酒了为了发泄心理的憋屈,事发时将家里东西扔砸到楼道。5.同日17时19分,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对雍晓丽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雍晓丽拟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理由,雍晓丽表示不提出申辩。6.同日,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1〕10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雍晓丽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雍晓丽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向其宣告并送达。同日,雍晓丽的亲属雍晓娟在《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上签字确认收到通知。7.2021年10月12日,石嘴山市公安局朝阳街派出所向社区民警送达《派出所矛盾纠纷调处转办单》,要求对雍晓丽、祖晓晖因养狗多次吵架事宜进行调解处理。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对申请人雍晓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依据正确,应予维持。关于申请人雍晓丽提出的被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存在不作为等问题,申请人雍晓丽可在被申请人涉及对其的处理结果不服进行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申请人雍晓丽申请中的陈述,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综上,雍晓丽要求撤销申请人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1〕10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石大公(朝阳街)行罚决字2021〕106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雍晓丽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11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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