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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671 文号 石政办通﹝2022﹞35号 生成日期 2022年11月09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

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有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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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

管理制度(试行)

    为科学规范、高效有序做好疫情防控物资调配发放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石嘴山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制度(试行)(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条  制度所称的物资是指自治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调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采购、各部门整合调用储备物资(含应急物资)、市红十字会、市慈善总会接收社会捐赠等防疫物资。

第二条  加强接收管理。市指挥部物资保障组(设在市工信局)负责做好自治区调拨及市指挥部防控物资接收和调拨,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相应工作。市指挥部物资保障组及成员单位接收调拨、捐赠及采购的物资时应当场验收,物资种类、数量、质量须经拨付、供应商、捐赠方、接受方二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登记、造册入库。

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在其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包括捐赠单位、种类、数量(金额)、捐赠工作咨询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1万元以上捐物、5万元以上捐款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公示。

第三条  加强入库管理。物资入库时,需核实种类、型号、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调拨、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实行专库专人保管,确保物品运输、存储等环节规范安全有序

自治区调拨的应急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保管自治区调拨的其他医用物资由市工信局、国药控股石嘴山分公司分别储备保管;自治区调拨的其他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保管;物资的储备按照物资的性质、特点和安全性保管要求,采取分区、分类科学合理存放。

第四条  加强物资调配管理县区、各相关单位需要口罩、防护服等应急防控物资时,向市政府提出所需物资种类、型号、数量申请,由市指挥部物资保障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商市应急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按形成的会议纪要严格执行。

根据实际需要物资情况分配,优先保障医院、卡口、基层社区、驻企工作组等一线人员。

  物资领取单位必须按要求填写物资发放单,现场核对领取物资种类及数量,清点无误后,领取人要签字,大宗物资要开具物资接收凭据。

  加强建档管理县区、各单位在物资的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要做到接收有手续、入库要登记、分配有文件、领取有收据,定期盘库,捐赠物资发放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要妥善保存建档立卡,以备核查。

第七条  加强使用管理。县区、各单位在接收物资后,应该建立使用分配计划,确保防疫物资用于疫情防控。对于棉帐篷等可回收利用物资,严格按照使用要求,做好日常维护,不得私自报废处理,严禁流入社会。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并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置回收物资,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各级纪委监委机关、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时对调拨、捐赠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确保调拨、捐赠物资的管理使用规范,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严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物资;对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工信局、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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