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石嘴山市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
为持续巩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果,着力完善审批与监管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同联动运行机制,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健全优化审批服务机制
市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审批局”)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审批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实施的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审批法律责任。
(一)持续完善内部监督制约管理机制,加强审批法制审核,落实重大事项决策等制度,确保依法审批、规范决策,进一步提升审批质效。
(二)承担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具体事务,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落实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机制,持续优化政务服务。
(三)打响“石好办·事好办”政务服务品牌,统筹推进全市政务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融合发展,推广应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更好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
(四)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市场准入准营、社会事务服务等方面的审批服务改革任务,实行综窗受理模式,实施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信用审批便民服务举措,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等改革任务,推动实现改革红利更好惠及企业和群众。
二、建立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对已划转市审批局行使的审批事权,原职权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和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进一步做好对应审批事权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承担法定的监管职责。
(一)事项划转后,与审批服务事项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职能仍由原职能部门履行。
(二)各职能部门依据部门“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合理划分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界线,推动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监管方式创新,强化信用中国(宁夏石嘴山)、宁夏十公示等信用平台应用,构建起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
(三)各职能部门依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研究制定监管办法、监管清单和计划,实施跨部门、跨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
(四)各职能部门应正确处理履行监管职责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注重检查与指导、惩处与教育、监管与服务相结合,防止监管缺失、监管过度和监管不当。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预警提示、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进行包容审慎监管。
(五)市审批局应从严审批审查,对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申请人依法依规不予告知承诺制审批。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监督检查力度,按时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应予以依法依规处理,同时函告市审批局依法撤销审批,并纳入信用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沟通衔接机制
按照“分工不分家”的原则,市审批局和原职权部门应通过“线上线下”互补方式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及时互通审批和监管信息,形成协同有力的审管联动工作格局。
(一)市审批局作出的审批决定,应通过“宁夏政务协同办公平台(石嘴山市协同办公平台)”、宁夏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宁夏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宁夏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宁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系统等平台互通信息或以正式文件送达原职权部门,收到审批信息后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监管职责,启动监管程序依法进行监管。同时,职权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未经依法审批而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也应将处理后结果及时函告市审批局。
(二)全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核实项目建设条件,为建设项目提供全面、综合、可操作的意见建议。其他重要事项由市审批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采取一事一商方式研究解决,会议结果形成纪要,以推进决策事项的落实。
(三)需要联合开展现场勘验的事项,由市审批局牵头,相关单位参与,并聘请具有相关资质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参加,共同完成现场核查。有明确规定由职能部门牵头的,从其规定。
(四)各职能部门需将掌握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机构、行业领域专家等信息资源与市审批局共享,有效提升涉及评审论证、勘查勘验等工作的专业性和精准性,确保行政审批工作有序开展。
(五)各职能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错误审批决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函告市审批局,由市审批局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终止,并及时函复处理结果。同时,对依法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划转市审批局审批事项的违法行为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应当及时函告市审批局,便于市审批准确行使审批职权。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市审批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市政府裁定。
四、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
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应遵循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建立相互协作、权责分明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市审批局与原职权部门要落实协同联动备忘录约定,对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共同协商解决。
(二)各职能部门应协助市审批局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工作,制发或转发与行政审批业务相关的文件、标准、规定时,应抄送市审批局;举办与行政审批业务或行业标准相关的会议、培训等,应通知市审批局参加。
(三)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审批遗留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市审批局与市司法局应加强沟通对接,确保“审管分离”后相关工作依法依规履行。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园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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