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4-00164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4〕50号 | 生成日期 | 2024年1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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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
指导目录清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为全面实施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提升合法性审查规范化水平,有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现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集体会议审议,不得作出决定,不得对外发布。
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起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等文件和事项,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制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协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由各部门(单位)内设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市政府部门(单位)结合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并在网站予以公布。
四、合法性审查事项目录清单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规定程序实施动态调整。
五、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布本级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附件: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指导目录清单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合法性审查事项
指导目录清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审查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0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发〔2023〕14号)。
提示:下列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会议讲话等;
(二)商洽性工作函:包括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四)内部考核、行政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
(五)发文机关内部工作制度;
(六)人事任免及工作表彰、通报;
(七)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的通知;
(八)对小区、地名的命名的批复;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十)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十一)行政机关对公务员、行政机关职员、公办学校教职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领导的人事、工资、绩效等方面管理的文件;
(十二)财政部门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文件及下达的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文件等;
(十三)行业技术标准文件、技术操作规程;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均不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审查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执行上级机关交办的任务明确、可直接执行的决策部署任务,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的决策可以不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三、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指市政府及其部门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后,签订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审查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提示: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以下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法律法规规定。
提示:重大执法决定审查既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行政执法决定适当性方面的内容。具体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的权限是否合法。
(三)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善、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