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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4-00039 文号 石政办发〔2024〕49号 生成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工业文明,弘扬工业文化,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和《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嘴山市工业遗产,是指在石嘴山市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核心物项包括代表工业遗产主要特征的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物质遗存包括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非物质遗存包括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第四条开展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应充分发挥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联席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加强对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县(区)和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工业遗产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等工作。

第六条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统筹保障;涉及重大投入的项目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共同保障,依法依规统筹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第二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广泛征集线索及各县(区)普查情况的基础上,每年组织研究提出石嘴山市工业遗产推荐名单,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工业遗产,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为石嘴山市工业遗产。

第八条申请石嘴山市工业遗产,需工业特色鲜明,遗产价值突出,保存状况良好,管理水平较高,满足石嘴山市工业遗产评价指标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明晰

(二)具备良好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基础;

(三)已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四)提供安全论证材料。

第九条申报石嘴山市工业遗产,按照《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已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遗产的,直接认定为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申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业遗产的,应当为市级工业遗产,由市级工业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申报国家工业遗产的,按照《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被认定为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的,纳入名录管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授牌。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遗产按照宁缺毋滥、确保质量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保护,动态管理,成熟一批,申报一批,认定一批。

第十三条石嘴山市工业遗产所有权人为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设置专门部门或由专人监测工业遗产的保存状况,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确保核心物项不被破坏。

核心物项如有损毁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修复计划在三十日内通过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请示县(区)政府后,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及时修复,修复结果在三十日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实施工业遗产抢救和维护工程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经过科学论证,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第十五条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转让、消灭等情形的,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落实《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各遗产保护点位的管理办法,明确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修缮维护等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及、损害工业遗产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十八条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工业遗产,并向县(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等申请提供保护、修缮、利用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建立完备的遗产档案,记录工业遗产的核心物项保护、遗存收集、维护修缮、发展利用、资助支持等情况,收藏相关资料并存档。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工业遗产档案数据库,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时,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工业遗产安全。


第四章利用发展


第二十一条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要求,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用促保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公众、专家的意见,科学决策,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二十二条石嘴山市工业遗产核心物项的建筑在符合保护要求前提下,可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改变外立面、房屋结构形式、房屋使用用途、增加建筑面积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心物项改造建设不得改动主体框架或遮挡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内部空间及外观形象应可通过拆除增加或者调整的部分予以恢复。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文化体育旅游广电等部门和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加强对全市工业遗产的宣传报道和传播推广,弘扬工匠精神、劳模精神和企业家精神等,促进工业文化繁荣发展。

第二十四条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和企业依托工业遗产建设工业博物馆,发掘整理各类遗存,完善工业博物馆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教育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遗产申报确定为各级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纳入相应保护管理范围。

第二十五条支持利用全市工业遗产资源,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工业旅游项目。

第二十六条支持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建设工业旅游文化产业园区、特色街区、创新创业基地、影视基地等,培育工业遗产发展新业态。

第二十七条鼓励利用工业遗产资源,开展工业科普教育,传承弘扬优秀工业文化,培养科学兴趣,掌握工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鼓励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打造数字化、可视化、互动化、智能化新型工业博物馆,发展博物馆旅游,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及产业模式。

第二十九条鼓励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研究,加强对工业遗产资源调查,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扩大社会影响。

第三十条鼓励组织实施其他能保持工业遗产格局、结构、样式和风貌特征,有利于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鼓励成立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协会及专业服务机构,发挥专业、信息、人才等优势,整合各类资源为遗产所有权人提供咨询等服务,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法依规推动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三十二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科研、科普、教育、捐赠、公益活动、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市级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于社会反映集中、面临毁损等问题性质严重的核心物项,由县(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鼓励社会公众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市、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反映。

第三十五条工业遗产实施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市级工业遗产每满5年复核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监督检查、复核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工业遗产名单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三十六条工业遗产核心物项损毁且无法修复,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县(区)政府提出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复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其从市工业遗产名录中移除;原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石嘴山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识,调增或变更的按原申请程序提出

第三十七条禁止《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对有关违法行为按照《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危及、损害遗产及其环境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工业遗产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的,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规及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石嘴山市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3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申请书

附件1

石嘴山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


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推动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构筑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监管长效机制,强化部门间、部门与县(区)政府间的协调配合,传承和展示工业文明,弘扬工业文化,建立全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研究我市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市工业遗产管理,弘扬工业精神,发展工业文化,统筹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我市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制定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制度、重要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研究工业遗产保护工作重大事项和问题,部署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市委宣传部、政府办、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审批服务局、档案馆、三县(区)政府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市工信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和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协调、督促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不刻印章,因工作需要,由市工信局代章。联席会议成员实行动态调整,随工作岗位变更而自动变更,不再另行发文。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二)联席会议的时间、议题及相关事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汇总提出,报召集人审定后提交会议研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全面推进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措施,积极提出工作建议。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可召开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相关筹备工作,布置交办会议议定的工作任务。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编发会议纪要,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签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抄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跟踪督促抓好议定事项的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四、职责分工

市委宣传部:做好市级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宣传,提高公众对工业遗产价值的认知,弘扬工业文化。

市政府办:协调相关部门、各县(区)共同参与市级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督促各单位落实好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工业遗产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开展全市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遗产。

市发改委: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工业遗产保护的调查与论证工作;支持将工业遗产保护利用重点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项目政策、资金支持。

市教育局:利用工业遗产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强化中小学生市情了解。

市公安局:依法对破坏、损坏等危害市级工业遗产的行为进行查处,指导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做好保护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工业遗产普查调查、安全风险评估评价、评审、认定和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工业遗产的规划管理工作,将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工业遗产的调查及保护名录确定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工业遗产的利用与城市发展相结合,在城市建设中加强工业遗址保护与利用。做好工业遗产中涉及建筑物等物项的建筑安全评估认定等事宜,对工业遗产的房屋使用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依职责依法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名录确定工作;配合工信、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将工业遗产与文化旅游从项目到规划等方面有机衔接融合,谋划实施全市工业遗产保护和工业旅游项目,积极争取各类项目资金支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工业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行业监管部门做好工业遗产安全管理工作。

市国资委:指导各市属国有企业按照规定做好工业遗产调查及保护工作,对属于市属国企拟保护的工业遗产和开发建设的工业旅游项目做好资产划拨等工作。

市审批服务局:配合做好工业遗产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和服务。

市档案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档案资料,提供相关文献资料。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属地保护主体责任,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科研、捐赠、公益活动等方式,参与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评估、保护、利用、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具体实施工业遗产保护和工业文化旅游项目,积极推荐申报市级以上级别工业遗产。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其它未列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结合实际配合做好全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研究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有关问题,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全市工业遗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附件2

石嘴山市工业遗产评价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内容

指标特性

遗产价值

1

见证了本行业在石嘴山市乃至宁夏的发端

历史价值

2

对我市工业化进程具有显著的推进作用

历史价值

3

技术或工艺具有创新性、重要性或独特性

科技价值

4

对行业发展进程具有重要影响

科技价值

5

对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变迁具有重要影响

社会价值

6

形成了有影响力的工业精神、生产制度或企业文化

社会价值

7

反映了工业生产及其相关社区生活的时代特性和社会风貌

社会价值

8

工业生产或生活设施构成的工业景观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或代表性

艺术价值

9

设施设备、建构筑物、产品对某一生产技艺或企业具有极强的代表性

艺术价值

10

与我市经济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有紧密联系

历史价值

11

属于支援三线建设、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经济体制改革重大实践项目

历史价值

保存状况

12

涉及遗产价值描述的文字材料基本可信

真实性

13

整体布局和核心物项建设、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具有较为可信的记录和呈现

真实性

14

有较高的完整程度,通过现存核心物项可以完整呈现有代表性的生产布局,生产工艺或相关的生活

完整性

管理水平

15

保护利用规划符合遗产特性,切实可行

延续性

16

保护利用管理制度、工作措施等明确有力

延续性

17

保护利用已或可预期产生可持续的社会、经济效益

时代性

评价指标说明:

一、石嘴山市工业遗产评价采用定性评价的方式,针对市级工业遗产特性设置了3项一级指标,17项二级指标。

二、对于遗产价值指标项,1—8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1项达到相应标准,9—11项二级指标作为评价参考:对于保存状况指标项,12—14项二级指标均需达到相应标准;对于管理水平指标项,15—17项二级指标中需至少有2项达到相应标准。所申报项目若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则视同保存状况管理水平指标项均达到相应标准。

三、3项一级指标均达到相应标准,判定为满足评价指标要求。


附件3

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申请书





遗 产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加盖公章)


所 属 地 区:


申 报 日 期:



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制


填写须知


1本申请书为申请单位(遗产所有权人)填写。

2本申请书需用黑色笔书写或电子方式填写,要求字迹清楚。

3申请单位应按照填写要求和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各个表项,并对所填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工业类别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索引》,精确到中类(如: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业,则填写C301,涉及工业类别较多的,可逐项填写)。

5申请声明末尾务请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6本申请书所有填报项目页面不足时,可另附页面。

7所填事项中涉及授权、委托、批准、获奖、知识产权及地方政府制定政策、规划等事项,需附相关佐证材料








目 录(例)


申请声明………………………………………………………X

一、申报项目推荐表…………………………………………X

二、遗产项目价值描述………………………………………X

(一)历史价值………………………………………………X

1..…………………………………………………………X

2..…………………………………………………………X

(二)社会价值………………………………………………X

三、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X

四、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计划……………………………X

五、附件图片…………………………………………………X

六、视频资料…………………………………………………X










申请声明


1本单位自愿向石嘴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石嘴山市工业遗产的认定申请。

2本单位自愿遵守石嘴山市有关工业遗产保护利用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规定。

3本单位承诺妥善管理该工业遗产,定时监控保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加固和修复措施。

4本单位自愿提供工业遗产监督管理所需的数据资料,并为其审查工作提供方便。

5本单位所提供的申请表内容及附件材料均属实,并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一、石嘴山工业遗产申报项目推荐表

申请单位


遗产名称


遗产地址


工业类别


建成年代


申请单位遗产相关管理部门情况

部门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固话)

(手机)




1.厂房、车间、作坊、矿区等生产储运设施,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

2.以及与工业相关的管理和科研场所、其他生活服务设施及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办公用具、产品、档案等。

3.生产工艺、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工业精神等。


备注:

1.按照序号+名称的方式填写。建筑物需标明建成年代。例:1.20世纪50年代建成的生产车间,2.XX机床。

2.所列内容需在第五部分附相关图片材料,要求详见第五部分附件图片(一)核心物项。


区域范围


遗产本体及周围划定实施保护的区域


备注:此处所填写区域应当与遗产保护范围相同。


所在地县(区)工信局意见:






(加盖公章)


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意见:








(加盖公章)


备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例:××年被认定为国家级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

注:所有材料内容均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要求。

二、遗产基本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名称,地址,包含的主要核心物项类别和数量,已被认定文物、非遗、历史建筑等)。

(二)历史沿革(建设背景,建成时间,生产经营的主要发展过程)。

(三)主要特点(从行业、地域、时期等方面阐述遗产的主要特色内容)。

三、遗产项目价值描述

(一)历史价值(在中国、宁夏、石嘴山市历史或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见证了本行业在中国、宁夏或石嘴山市的发端,对中国、宁夏工业化、石嘴山进程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与宁夏、石嘴山市经济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有紧密联系,包括三线建设、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经济体制改革重大实践等)

(二)科技价值(工业生产技术或工艺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三)社会价值(具有丰富的工业文化内涵。对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活变迁有较强的影响力。形成了在国内或区内有影响力的工业精神、生产制度或企业文化。反映一定时期工业生产及其相关社区生活的时代特征和社会风貌)

(四)艺术价值(工业生产或生活设施构成的工业景观具有较强的独特性或代表性,反映特定历史时期或地域的风貌特色。设备设施、建构筑物、产品对某一生产技艺或企业有较强的代表性。对工业美学和现代工业设计等产生重要影响)

四、遗产项目保护利用工作基础

(一)遗产项目保存现状(历次维修、改造情况;核心物项的完整程度,重建、修复及保存状况;相关档案记录)

(二)遗产项目管理制度(申报单位已出台的管理制度等情况)

(三)保护利用工作成效(保护利用相关工作机制情况;相关保护利用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及效果;保护利用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五、附件图片

(一)核心物项。申报书应包含遗产项目核心物项的现状与历史对比照片,并附保存现状年代信息、物项历史名称和现状名称等说明。

(二)产权佐证材料。申报书应包含能证明遗产所有权归属的材料。

(三)其他佐证材料。纸质申报书可包含其他证明材料。主要指与遗产项目相关的重要历史文献、书面材料;工业景观、产品、工具、文化活动以及保护利用活动场景,并附文字说明;能体现其价值的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书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电子版图片需统一编号,jpg格式,像素不低于350dpi

六、视频资料(U盘)

视频资料以遗产名称命名。重点围绕真实展现遗产项目的整体概况,所包含核心物项的保存现状以及当前保护利用工作情况等。(不能以企业经营宣传片代替)。

技术要求:

格式:mp4,高清。

时长:3—5分钟。

画外音及字幕:配有普通话解说词,并配以中文字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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