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4-00008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3〕82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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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耕地
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方案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六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保护、网格监管的原则,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有效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管理机制,建成市、县、乡、村、村民小组五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体系,推动形成统筹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全面覆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
二、组织体系
(一)耕地保护责任人设置
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科学设置耕地保护市、县、乡、村、村民小组二到五级责任体系。市级设立二级保护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总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责任人。市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级(含区级)设三级保护责任人,总责任人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责任人由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乡级(有耕地保护任务的乡镇、街道、农林场,下同)设四级保护责任人,总责任人由乡(镇)政府(含有耕地保护任务的街道、农林场)主要负责人担任。村级设五级保护责任人,总责任人由行政村(含有耕地保护任务的居委会,下同)主要负责人担任。村民小组设六级保护责任人,责任人由村民小组长担任。
(二)工作职责
1.责任人职责。市级保护总责任人对全市耕地保护负总责,研究制定耕地保护政策,解决耕地保护突出问题,负责全市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全面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副总责任人是耕地保护直接责任人,协助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协调、指导、督促县级保护总责任人和本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办公室及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
县级保护总责任人对本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研究制定耕地保护政策,解决本区域耕地保护突出问题,定期报告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督工作情况;负责本区域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县级网格化监督体系建设等。副总责任人是耕地保护直接责任人,协助解决相关具体问题,协调、指导、督促下一级保护总责任人和本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办公室及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责任。
乡级保护总责任人是本区域耕地保护具体责任人,组织实施本区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工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健全耕地保护队伍,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组织分析研判变化图斑,反馈核实举证、整改情况。乡级耕地保护责任人负责指导村级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农田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维护和养护,定期报告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情况。
村级保护总责任人是本区域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指导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村级保护责任人负责监督耕地承包经营主体做好耕地保护利用工作,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宣传耕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管理维护耕地保护标识牌和二维码警示桩,日常管护农田设施。
村民小组保护责任人承担网格耕地保护具体职责,落实网格耕地保护工作,及时向村级保护责任人报告责任网格耕地保护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动态掌握本区域耕地保护利用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行为,日常管护农田设施。
2.耕地保护网络化监管工作办公室职责。承担耕地保护网络化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检查督导、考核评价,指导、监督、推进工作落实,抓好宣传培训,承办相关日常事务。
(三)工作机制
1.统筹协调制度。各级总负责人和副总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建立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审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垦集团等负责的耕地保护监管机制,统筹全市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重点难点问题。相关部门各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为协调机制成员,1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2.定期巡查制度。耕地保护监管责任人,定期开展巡查,严格落实巡查工作责任,在规定巡查周期内,及时掌握责任范围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利用情况,发现、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并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通过“六级”耕地保护监测监管平台上报并组织整改。四至六级保护监督责任人建立巡查台账,对耕地变化图斑进行长期监测,按照时限要求审核监管,实现“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改”的监管目标,确保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3.考核监督制度。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纳入耕地保护日常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的重要内容,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市级对县级下发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力、工作进展缓慢、情况报送不及时的,定期通报;对整改不到位、履职不力、推诿扯皮、失职失责造成本地区耕地保护任务未完成、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突出或被国家通报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4.日常监测制度。自治区“六级”耕地保护监测监管平台,将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两个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纳入平台监管,每月下发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其他变化图斑,各级监管责任人通过监测平台开展日常监测监管。每个监管网格范围内设立二维码警示桩,实现扫码查询地类、违法举报和政策信息公开等。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将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作为刚性指标实行党政同责、“一票否决”、严格考核、终身追责,压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强耕地保护巡查监管和精准治理,落实粮食播种面积任务,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落实遏制耕地“非农化”“六个严禁”等相关要求,强化耕地保护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科学编制村庄规划,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农转用审批,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
(三)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不得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和非农经营,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落实“占补平衡”。对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四)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管护。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新增耕地后期种植管护,明确耕种责任人,落实新增耕地管护费用,严禁新增耕地出现“非农化”、撂荒等现象。定期对新增耕地利用现状进行实地巡查,确保入库新增耕地保持良好耕作状态。
(五)严肃查处违法占耕行为。建立部门执法司法联动机制,发现相关案件线索的,应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按照“既处理人、又处理事”的原则,严肃查处违法乱占耕地和失职渎职行为。将耕地保护纳入乡镇综合执法重要内容,深入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和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植树造林、挖塘养鱼、挖湖造景等专项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将其作为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坚决落实耕地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细化措施,全面推进,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对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本地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建立问题台账,推动问题整改,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负责规划用途管制、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遏制耕地“非农化”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耕地保护监管;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管控、防止耕地“非粮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协调争取中央、自治区级预算内统筹资金,支持我市农业农村等项目建设;审批部门强化项目立项把关,促进项目用地合理选址,支持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资金保障耕地保护工作;农垦集团负责对辖区内所属农场进行耕地网格化监管;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履职尽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将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纳入各级政府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要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宣传重点内容,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通过以案释法、典型案例剖析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群众广泛参与,增强群众耕地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和参与耕地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