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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3-00054 文号 石政办发〔2023〕67号 生成日期 2023年09月18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全流程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以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19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全流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投资项目谋划储备

(一)把准项目谋划原则和方向。谋划的重大项目要符合中央、自治区、市明确的发展方向和要求,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立足国家、自治区重大战略,抢抓国家支持宁夏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重大战略机遇,围绕产业转型示范市目标任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社会民生事业发展、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升级示范等方面的项目谋划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谋划,要紧盯粮食安全、乡村振兴、生态环保、城市更新、社会民生事业等领域和方向,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申报和管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谋划,要把准国家要求的支持方向,常态化谋划储备一批具有一定收益且预期收益与融资规模自求平衡的公益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要聚焦社会民生事业、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等领域短板弱项,严格落实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合理做好项目资金拼盘。

(二)做大做优做实项目储备库。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项目谋划储备的重要性,深刻认识抓项目就是抓发展、抓发展必须抓项目的理念,增强项目谋划储备的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把项目谋划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注重项目储备库建设,逐步建立完善梯次跟进的项目储备库,形成落地建设一批、前期推进一批、谋划储备一批的项目梯次格局。建立项目谋划清单,用足用好土地、电、水等要素保障充足、成本较低的招引优势,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找准与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基础的契合点,积极谋划储备一批符合政策要求、具备建设条件、具有长远效益的大项目好项目,按期编制重点项目计划、政府投资计划,有效夯实全市项目储备基础,不断延伸拓展产业链、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改善民生福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奠定坚实基础。

(三)切实提高项目谋划能力。各县区、各部门提高项目谋划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前瞻意识,提前着手、长远思考,聚焦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做到深化前期谋项目、发挥优势谋项目、补齐短板谋项目。要深入研究上级相关政策,保持高度的政策敏锐性,主动对接、吃透精神、及早行动,针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自治区预算内统筹专项支持方向,要提前研究政策,有针对性的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并做好前期手续办理,提升项目竞争力。要抢抓政策机遇期、窗口期,市发改委要做好重大项目谋划指导和政策解读,做到精准指导协调,对缺乏项目实施经验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要重点指导项目谋划和实施,切实提高全市项目谋划能力水平;要提高项目谋划系统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园区平台建设、基础设施补短板等领域进行谋划,聚焦产业延链补链强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谋划储备的项目要符合全市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开发区产业发展定位、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各级政府谋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要确保符合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要明确资金来源,做好资金拼盘

二、切实规范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一)深化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2023年版)》《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参考大纲(2023年版)》为指导,进一步推动各方规范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要将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节能、环保等要求落实到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中。涉及用水的,按照四水四定原则开展水资源论证。严格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论证,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依法妥善防范化解邻避问题,按照规定做好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确保项目本质安全、顺利实施。

(二)强化投资项目评估评审。对政府投资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技术方案等合规性、可行性,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严格审核资金筹措方案,确保建设规模合理、技术方案可行、资金来源规范落实,资金来源不落实不闭合、资金拼盘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不得推进,防范政府投资项目违规建设。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要将融资方案作为可行性研究论证重点,坚决防止新增政府隐性债务。对企业投资项目,要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用能政策等,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实施。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深入论证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违规上马。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定。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联审会商制度。除国家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职能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审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编制要求,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建设资金来源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函,由市政府转市财政局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后,提交具有审批职责的部门履行评审审批手续。其中,需市本级财政配套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和项目所属领域分管副市长,共同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规定需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请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履行后续审批手续

三、切实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

(一)全面实施项目审批一网通办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要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发展改革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投资项目审批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项前期手续,并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市发改委要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大调度力度,每季度梳理汇总全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重大企业投资项目情况报告人民政府。

(二)协同推进项目报建审批。进一步落实投资审批容缺办理”“多评合一”“区域评估等创新举措,切实提升报建手续办理效率。严格执行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规定《投资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和《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除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外,严禁增加(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做到清单之外无事项。各级审批部门对报建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要实行并联审批,加快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环评、能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依法合规加快推进土地征收、市政配套、水电接入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三)持续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等审批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政务大厅部门联合咨询辅导机制,认真开展投资项目审批提前介入服务,指导项目单位梳理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准备工作,制定前期工作推进计划,推动项目前期工作落实落细。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提前指导,帮助项目单位优化项目建设方案、落实建设条件、加快推进步伐。

四、切实规范投资项目实施

(一)严格落实项目开工建设条件。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各类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必须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按规定完成环评审批、能评审批、安全条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取水许可、施工许可等,公开招标项目应当完成项目招标投标或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按规定需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不完备、建设条件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资金不落实的不得开工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继续发挥各级扩大有效投资重点项目协调机制和晒比促机制作用,积极开展部门会商,协调解决项目从立项到建设到竣工投产全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认真落实好项目建设资金和用地等要素保障,推动各类项目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抢时间、抢进度,争取尽快开工建设并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三)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来源实施。项目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实施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项目监管。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不同审批部门审批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征求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同意后进行核定。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同级政府审定。各级项目审批及监管部门要加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督促提醒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自查工作,确保不发生批建不符,以及未经研究报批,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等违规行为。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要加强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规定

(四)严格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档案等部门要依照建设单位申请完成相关专项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成6个月内,由项目单位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确有困难的,经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部门无项目监管职能的,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因项目建设单位未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致使项目超期未完成验收的,由竣工验收组织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竣工(综合)验收组织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内容组织以下单位参与验收:投资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生态环境、质量监督、职业卫生、安全、消防、节能、档案、财政、建设等部门;各验收组成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对项目立项批复、各类前期及施工手续办理、各类财政和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建设情况、各单项验收情况、验收档案资料编制和移交等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审查审核,并指出存在的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及时整改落实,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或专家审核认可并签字后,整体报送竣工(综合)验收组织部门。无故不参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部门,由竣工(综合)验收组织部门报请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年度重大项目建设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对监管责任缺失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责任,造成重大影响的部门,及时将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交通、水利、生态环保等特殊领域项目,国家另有专项竣(交)工验收办法的从其规定。各级财政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经费保障。

五、切实加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一)从严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投资项目审批、实施等全流程监管。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项目立项、招投标程序、质量监督、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全流程进行阳光监督加强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的,由市发改报请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强化部门协作联动。各级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时,要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并接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发改部门要根据本级财政可承受能力拟定当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投资资金筹措和财务活动的监管职责,审计部门要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压实建设单位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负完全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和过程管控,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杜绝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概算等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发生。

(四)健全项目调度管理机制。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项目调度,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每月10日前在国家重大项目库中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填报项目进度相关信息;其他项目在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按月录入项目进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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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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