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3-00043 | 文号 | 石政办发〔2023〕36号 | 生成日期 | 2023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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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确保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无缝衔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案件办理质量,现就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主 任:董立军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副 主 任:张凯福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宋 健 市司法局局长
常任委员:司红瑞 市司法局副局长
马国桢 市司法局副局长
孙远志 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海峰 市人社局副局长
吴韶山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吕占林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侯建宁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梁 宁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杨志宏 市司法局三级调研员
姜绍燕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
陈 坤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工作人员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全体成员
上述常任委员职务调整、律师不再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时自行调整。针对专业性较强的复议事项,可以临时聘请非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市司法局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二、成立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主 任:张凯福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司红瑞 市司法局副局长
成 员: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全体工作人员
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承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服务管理和联络工作,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委员的选聘和服务管理,确保发挥作用,提升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同时,为全体工作人员办理工作证。
以上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组成人员由市司法局负责确定,当职务发生变动时,由接替其职务和分管工作的人员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三、结合深入推进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制定印发三个配套工作规则
(一)制定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规范办案工作程序,强化协调推进,健全完善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实现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快审快办,依法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制定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和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立案、审查、依法审理。需要听证的案件,按听证程序规定执行。涉及复杂、疑难案件需提交案审会议集体审核,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文书依法送达。
(三)制定印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对六类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完善案审会议程序、委员人数规定以及会议流程、审议方式。
附件:1.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2.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运行,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规划、计划,研究全市行政复议工作重大问题;
(二)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工作制度;
(三)负责市本级重大行政复议案件集体会审;
(四)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指导;
(五)负责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研究提出惩戒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承担,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具体由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负责组织落实,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三)组织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审理等工作;
(四)起草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和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组织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等有关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六)负责监督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七)负责市、县(区)行政复议机构工作的督导检查;
(八)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归档、备案、统计、数据分析等工作;
(九)负责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
(十)承办市政府及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组成。其中:主任由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2名,由市政府对口联系协调市司法局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常任委员若干名,由市司法行政、公安、人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重点部门主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和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全体成员担任;非常任委员实行聘任制,根据需要由市司法局从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案审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由全体会议审议:
(一)制定和修改《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涉及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行政复议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全体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
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其中常任委员超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第八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确定。
临时会议的议题,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者常任委员推选的委员代表提出。
第九条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全体会议召开3—5个工作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会议议程书面通知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或者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正式文本印发,分送市政府领导和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在市政府领导下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第五条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登记,注明申请日期、收到日期。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将申请的内容记入行政复议申请书,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记录人、申请人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指定行政复议人员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及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信息、案由、是否受理的意见等。
行政复议人员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询问当事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批表》经审签后,由案件主办人员制作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等,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送达。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并确定其中一名为主办人员。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被申请人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阅、鉴别当事人提供的全部材料,并做好阅卷笔录。如确有必要调查取证和听取当事人意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听证或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听证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一)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五)是否明显不当。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向当事人宣传讲解法律知识,做好细致的思想引导和释法工作。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认为案情复杂、疑难,需提交案审会议决的,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决定是否召开案审会。召开案审会的,按照《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办理。
第十七条 涉及不予立案、协调监督下级机关程序类事项、驳回复议申请、终止行政复议等不涉及实体审查案件文书的审核签批,由复议案件主办人员起草文稿,经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送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审签。
第十八条 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维持、变更原行政机关决定的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应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决的撤销、变更类案件,由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报行政复议委员会副主任签发,必要时,由副主任提请主任签发。
经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理会议议决的维持案件,按照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必要时也可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以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加盖“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印章。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对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各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档案制度。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一案一卷。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情况的统计工作,并将统计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审议程序,提高审议效率,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
(一)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
(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或者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申请复议的事项为房屋征收、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矛盾突出、法律关系复杂的;
(四)申请人、第三人提出会议议决要求且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确有必要的;
(五)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要求或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会议议决的;
(六)其他需要会议议决的情形。
第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议需要,由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经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决定。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一般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长(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主持,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委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
第五条 参加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的委员名单,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审议事项和委员专业特长情况拟定,报会议主持人审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案件承办人员拟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调查核实的事实和证据、有关法律依据、争议焦点和存在问题、案件拟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
第七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2—3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审议事项和《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等材料送达参会委员审阅(涉密事项除外)。
经审定的参会委员有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
第八条 参会委员认为需要查阅待审议行政复议案卷材料的,或者需要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补充提供待审议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材料的,可以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便利。
第九条 参会委员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的1日前,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审议案件的书面意见。参会委员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其他事项进行审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注明。
第十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召开前,将参会委员提交的书面意见汇总报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情;
(二)主持人提出案件审议事项;
(三)参会委员发表意见;
(四)参会委员对案件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五)参会委员在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会议笔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上汇报案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案件承办人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及相关材料情况;
(三)案件存在问题或者争议焦点;
(四)案件的拟处理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要对《行政复议案件审查报告》中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参会委员按照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书面提交对该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应当一并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每次可以审议一件行政复议案件,也可以审议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过半数的委员认为有必要对该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听证或者补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应当决定中止案件审议,待听证或者调查取证、勘验核实结束后继续审议。
听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必要时,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可以指定参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以过半数的表决通过审议事项。表决未过半数时,由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主持人根据实际表决情况确定倾向性的审议意见。
第十七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召开案审会时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笔录》,并由全体参会委员签名确认。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会议笔录》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对审议事项的意见等,委员的不同意见也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