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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 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615 文号 石政办发〔2022〕82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8月2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单位: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石嘴山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

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7号)和《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石嘴山市与辖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不断提高我市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自然资源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统筹,做好制度设计。根据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与管理性质、规模与受益范围、构成要素、实施环节等,科学划分市与辖区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确保自然资源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

坚持权责明晰,有序推进改革。依据现有自然资源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框架基础,开展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事项划分,明确各项财政事权的内容,对实际执行中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规范和补充完善,对属于改革范畴的事项根据相关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

坚持协同联动,强化保障作用。适度加强市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调动辖区保障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以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为重点,为全市自然资源和生态修复源头治理、协同治理、重点治理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三、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和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中,市、辖区组织实施的土地现状调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事项、地理信息服务、测量标志保护、地图服务与监管、基础测绘、土地基准地价更新、土地价格监测、标定地价以及资质单位开展的质量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除自治区财政事权之外的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辖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辖区直接进行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将自治区或法律授权委托市、辖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资产保护和使用规划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全市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建设、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确认为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除自治区财政事权之外的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委托市、辖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自治区委托市、辖区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辖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市、辖区直接进行的权属证争议调查处理,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将市、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由市、辖区落实的任务,市、辖区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市、辖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市、辖区永久基本农田管控边界、市、辖区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边界划定,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将市、辖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有关生态补偿的具体落实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事项(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公园、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重点国土绿化造林、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质资源保护、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自治区级公益林保护管理,退耕还林还草、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化生态系统治理,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除自治区财政事权之外的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事项(主要包括重点区域外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其他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其他公益林保护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修改、数据库建设,矿山监管,绿色矿山建设,古生物化石监督管理与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耕地资源安全监管,全市耕地占补平衡及粮食产能提升,国家、自治区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自治区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除自治区之外的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负责的采矿权审批登记、出让收益评估、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等矿业权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地质矿产勘查开采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项目的组织实施,市、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出让登记矿业权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已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入库,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理信息安全监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实施,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其他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国家、自治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防灾减灾,重点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除自治区财政事权之外的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应急测绘保障,中型及以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灾害事件(故)应急救援、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和避险移民搬迁工程,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生态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林业草原质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除自治区财政事权之外的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组织编制各类法规、规划、政策、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市、辖区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执法装备配备,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决策部署,强化责任担当。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要始终坚持把自然资源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市级财政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转移支付对辖区自然资源治理和能力建设等给予支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投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强化统筹协调。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然资源领域和其他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协同推进,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市、辖区要适时修订完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规章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自然资源领域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有效贯彻落实。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石嘴山市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7号)和《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2017〕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石嘴山市与辖区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不断提高我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科学统筹、上下联动。在自治区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改革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市、辖区管理优势和积极性,直面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努力形成市与辖区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加强与应急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改革。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三、主要内容

(一)预防和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将研究编制辖区内应急救援领域规划、应急预案以及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地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确认为市与辖区共同事权。其中:市级承担市级部门负责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市支队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运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辖区承担辖区部门负责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驻各辖区大队建设、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和运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将全国、全区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市、辖区本级政府信息系统软硬件配备及维护支出责任。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将市、辖区部门负责的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事项,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将市、辖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将全市灾害事故风险调查、重点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市、辖区分别负责同级各部门开展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和隐患排查、数据统计核查、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编制以及为国家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提供的本区域数据支撑相关支出。灾害风险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将国家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市、辖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中相关信息化工作纳入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除自治区事权之外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国家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自治区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和重大安全生产及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救助事项,其他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自治区级以下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市、辖区财政事权,由市、辖区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支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市级与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我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市、辖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加强投入保障。市、辖区有关部门(单位)要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安全生产防线,要根据本方案,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预算,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各辖区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分级落实绩效管理责任制,强化全过程绩效监控,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完善规章制度,协同推进改革。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和国家相关部委的统一要求,抓紧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领域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逐步推进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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