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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596 文号 石政办发〔2022〕71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7月14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

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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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精神,深化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1〕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和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导向,推行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现“拿地即开工”。

(二)适用范围。在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平罗工业园区逐步实行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引导符合条件的低效用地转让试行“标准地”政策。

(三)工作目标。2022年,在各园区探索推行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供应实现“零突破”;到2023年,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宗数1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到2025年,园区工业项目用地宗数30%以上采取“标准地”供应。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应评尽评、能简则简”原则,严格落实《石嘴山市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强制性评估事项,根据区域实际选择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并录入“工改”系统区域评估平台。完善项目准入要求,细化区域评估成果应用,并向社会公开。积极推进“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指导帮助项目单位申报时通过“工改”系统自动获取该项目地理位置相关联区域评估成果,确保各园区内符合区域评估适用条件的项目全部享受区域评估成果红利,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实行区域评估的,由园区管委会在土地供应前将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地震局、气象局)

(二)做好土地收储。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时序和产业发展需要,协助自然资源部门提前开展出让宗地权籍调查,完成出让宗地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农用地转用、房屋征收等工作,使土地产权清晰无纠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转让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完善区域电网、供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供应地块具备开工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确保“净地”出让。(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星瀚集团、国电石嘴山市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三)健全指标体系。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各园区统筹考虑园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基础、区位地理条件、主导产业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土地出让弹性年期等因素,在不低于自治区制定的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基础上,制定公布本园区“3+X”产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即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3项指标为主,结合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要求,选择制定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用水指标、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科技创新及就业要求等特色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局)

(四)按标供应土地。各园区在产业项目“标准地”供应时,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将产业项目“标准地”相关指标要求、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履约协议文本、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和企业信用承诺书等内容纳入“标准地”供应文件,向社会发布“标准地”供应公告,组织土地供应。有条件的园区,鼓励对标准厂房等具备条件的工业用地实行带建设工程方案供应。用地企业竞得“标准地”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与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租金)等税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协议中明确控制性指标、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违约责任、优惠政策等事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五)优化审批服务。各园区管委会按照工业投资项目“拿地即开工”的原则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店小二”代办跟踪服务。各相关审批部门应提前开展审批服务,做好预先审查,在地块成交前完成施工许可核发必备的各类事项审查。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供应的“标准地”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待取得土地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5个工作日核发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审批局、各相关部门)

(六)强化协同监管。各园区管委会按照“统一组织、联合监管、各负其责”原则,建立完善产业项目“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对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进行全流程协同监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指导项目单位依法依规依约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各园区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等事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分别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值、亩均税收等经济指标开展达产复核。对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未通过的工业项目,督促指导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和达产复核,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各相关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推进土地权改革、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产业用地“标准地”政策制度,细化完善控制性指标、操作流程、管理规范等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同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信息互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合力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市审批局负责制定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南,指导县区、园区建立切实可行的控制性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做好项目审批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明确招商项目可享受的相关政策,开展出让宗地权籍调查,按职责开展土地收储相关工作,确保“净地”出让;各园区负责按照园区实际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指标管控要求构建“标准地”供应控制指标体系,与项目单位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并实施监管,牵头组织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和达产复核;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区域性统一评价和信用体系总体建设工作,会同市工信局提出能耗控制要求;市、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标准地”收储前期工作,组织“标准地”供应,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工信局按照《石嘴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石工领发〔2022〕3号)牵头开展评价工作,配合园区做好项目达产复核;市、县(区)生态环境局配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排放指标管控要求,负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市、县(区)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配合完成区域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市水务局配合完成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提出用水指标管控要求;地震、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完成区域评估相关工作。

(三)完善考核评价。自治区将把各地各部门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土地权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市政府按照“标准地”改革推进情况,由市审批局牵头,市工信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在每年度对各县(区)、园区推行产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将实施区域评估、增加特色指标、规范履约协议、项目达产复核、违约失信管理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产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政策解读,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调动用地企业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营商环境。

附件: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

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指南(试行)

为落实《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各县(区)推进产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概念界定

产业项目“标准地”是指在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基础上,明确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亩均税收、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用水指标等指标履约承诺要求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操作流程

产业项目“标准地”全流程管理包括供应前准备、按标供应、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六个主要环节。

三、区域评估

各园区统一组织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区域评估,形成“多评合一”的综合评价结果。同一区域或同一产业项目的不同评估事项,宜通过公开、公平方式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信的综合性机构出具综合性报告,或由一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估。根据区域评估情况,完善项目准入要求。入驻项目涉及对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有重大影响的,或高于区域性统一评价标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标准制订

各园区参照全区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分、区域环评以及区域评估等要求,强化能耗、污染物排放等总量控制,建立符合园区实际、切实可行的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产值、单位耗能标准、单位排放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体系,并实行动态调整。

各园区已取得产业用地使用权的企业投资改(扩)建产业项目、进入司法处置程序的存量用地使用权拍卖项目,可参照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的相关标准执行。

五、按标供应

各园区应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产业项目“标准地”动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基础配套工作,严格执行“净地”供应规定。“标准地”供应前,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新增产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产业项目“标准地”招拍挂出让公告,组织土地招拍挂。园区土地出让价款应当在扣除各项计提后拨付园区用于园区建设。

六、签订协议

企业竞得土地后,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

企业按照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有关税费后,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标准地”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簿上备注“属产业项目‘标准地’性质”。

七、审批服务

各园区应建立“标准地”项目服务机制,指定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做好审批代办服务,加强项目前期精准指导,确保项目及时高效落地。基于企业自愿原则,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代办协办服务;企业可选择委托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

探索精准匹配企业需求的定制服务模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可在项目成交、交地、竣工三个阶段,按照不同的项目审批事项,提供不同的审批服务。可根据企业自身产业类型、规模、投资和规划设计进度等确定服务模式,双方签订相应承诺事项,以实现履行社会责任和追求经济效益的综合价值最大化,力求实现“成交即发证、交地即开工、竣工即登记”。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产业用地项目可实行“承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对照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八、按标施建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加强事中指导服务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园区管委会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有关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

九、对标验收

项目竣工后,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照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备案。项目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在初始运行期间达到达产复核要求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

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的,由提出关联条件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半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竣工验收或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产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项目通过达产复核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

十、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

探索建立产业项目“标准地”信用评价体系和严重失信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产业项目“标准地”全过程信用档案,对产业项目“标准地”的承诺行为信息和履约情况进行征集、记录、评价和应用,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提请相关部门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公共征信系统,依法提供查询或予以公示。

根据项目竣工验收、达产复核情况按约定予以奖惩。对如期履约、示范效应好的企业,可参照《石嘴山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石工领发〔2022〕3号)给予差别化扶持政策;对未按约定履约的企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纳入失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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