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102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74号),持续推进减证便民、优化服务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决定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证明事项的规定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标准
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中,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证明事项,提出取消建议。
二、清理方式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逐项提出取消或者保留建议。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对本县区、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列出清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政府予以取消。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包括政府派出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设定的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者废止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2018年年底前取消。
三、工作要求
(一)及时公布清单。各县区、各部门对本县区、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和依法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要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布,并做好宣传和解读工作;对取消的证明事项,制定并公布新的办事流程和指南,保证平稳过渡,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督促检查,对下级机关在清单之外索要证明、违法增加证明事项和证明材料、提高证明要求、随意将行政机关的核查义务转嫁给群众和企业的,要及时纠正查处。对未及时纠正查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协同协作。市信息化建设等部门要加大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设力度,打破政府部门间、部门内部“信息孤岛”,从根本上铲除“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滋生的土壤。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行告知承诺制,强化对承诺人承诺事项的事后审查,对不实承诺甚至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四、组织实施
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清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涉及产权保护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清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分解任务,确保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彻底。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和部门内设法制机构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指导,统一汇总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实施的证明事项),分类填写本通知所附证明事项统计表,于2018年8月15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清理工作情况将纳入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内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2018年7月20日前,将本次清理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名单报送市政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哈明远、杨雅婷,联系电话:2218405,2218404(传真),电子邮箱:w2218405@163.com。
附件: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
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2.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设定的
证明事项统计表
3.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证明事项统计表
4.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
事项统计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主体 | 证明用途 | 清理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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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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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市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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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主体 | 证明开具单位 | 证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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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定及实施的证明事项。
填表说明
1.“证明名称”指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事项名称,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收入证明”等。
2.“设定依据”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关于证明事项的规定。填写时应列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具体条款。
3.“证明开具单位”指其他部门、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会组织等开具证明的单位。
4.“清理意见”指取消、保留证明事项的意见。
5.“证明用途”指涉及的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等的名称,如“办理低保”“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公积金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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