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争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争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
石嘴山市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争取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争取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工作,确保专项建设基金规范高效使用,发挥专项建设基金拉动投资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原则及范围
(一)申报原则
1.准公益性。项目回报率控制在3—5%之间。
2.开工时间。必须是当年开工或者次年上半年(注:当年指申报年)能够开工的项目,或者是已经开工,但是项目资本金有较大缺口,建设进度迟缓的项目。
3.回收周期:10—20年。
(二)申报范围
按照国家、自治区发改委确定的范围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方式:项目报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申报。各县、区发改局负责本辖区(含开发区和园区)项目的筛选;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国有企业负责本领域项目的筛选;各县区发改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及国有企业筛选的项目经各县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发改委;市发改委依据国家、自治区发改委要求,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分行对接进一步审核后,将筛选项目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上报自治区发改委。项目建设单位或企业不得越级上报项目,对不经县区发改局和市发改委审核,自行上报自治区发改委的项目,建议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分行不予支持。
(二)项目申报条件:所有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投资支持方向,符合石嘴山产业布局规划;申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企业拥有的优质资产能够覆盖争取到的基金本金和利息、在银行无贷款逾期、在税务部门无拖欠税款,在法院无不良记录,没有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黑名单。
(三)项目承载主体: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新成立的国有平台公司。
(四)项目审批:申报的打捆项目由项目承载主体牵头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分属不同部门和区域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协助完成前期手续。其中子项目分别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审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相关各审批部门立足本职,密切配合,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全力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五)项目建设:打捆项目中由承载主体承担的项目,承载主体完成项目建设;不是承载主体承担的新开工项目,优先考虑由承载主体以各种方式参与项目建设;续建项目继续保持独立的项目建设关系,项目进展情况需定期报送项目承载主体及行政主管部门。
三、基金管理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基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各县区政府、各发行银行、各基金承载主体、项目建设及管理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职责:负责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统筹申报、争取、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市基金项目库,根据投资方向和领域,每季度对项目库进行调整和完善;负责申报项目所需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负责子项目及单个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项目基金下达工作;负责对打捆项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基金分配审批工作,负责提出基金承载主体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市财政局职责:负责向发行银行承诺政府投资项目专项建设基金的还本付息和回购;与市发改委共同负责专项建设基金的分配审批工作;负责对专项建设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管理;负责监督子项目建设单位向承载主体还本付息;负责督促承载主体按约定时间向银行还本付息,在承载主体不能按合同约定向银行还本付息时,承担承载主体责任向银行还本付息。
市审计局职责:负责对中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进行跟踪审计,保证基金使用安全。
市国资委职责:负责对国有企业回购外部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基金股权进行审批;负责对国有企业使用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县区政府:负责对申报基金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对本辖区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股权回购。
发行银行职责:按照国家中央专项建设基金发放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申报基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制定下达中央专项建设基金还本付息及回购计划,负责中央专项建设基金的发放和监管,负责专项建设基金到期还本工作。
基金承载主体单位职责:负责牵头完成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按国开行、农发行的相关要求开设资金专户;负责向国开行、农发行提交建设基金拨付表,由发行银行依据申请额度支付款项;负责对自治区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项目进行回购;负责根据国开行、农发行拨付的专项建设基金额度,按约定时间向付款银行支付中央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和利息。
项目建设及管理单位职责:负责向市发改委提供发行银行所需的项目资料;负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承担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使用和建设资金筹措责任,承担偿还银行利息和本金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土地、规划、环保、立项手续办理;负责项目的招投标,施工质量、进度控制、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各级部门对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使用情况的检查;负责项目审计验收工作及其他工作。
四、基金拨付使用流程
(一)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额度下达到国开行和农发行后,基金承载主体在发行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发行银行将基金转入承载主体单位的基金专户,基金承接单位依据发行银行的发放条件,完成承诺担保、入股、回购程序,向基金发行银行提出基金拨付申请,属政府投资项目,市直部门及国有企业项目申请须市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各县区、各开发区项目申请须县区发改局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签字确认,属社会投资项目,企业直接向基金发行银行提出基金拨付申请。
(二)政府投资项目,基金承接主体单位在收到市县区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的专项建设基金拨付申请表后,提交发行银行审核拨付。
(三)对打捆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发行银行将基金转入承载主体专户后,基金承载主体负责按发行银行的要求,完成承诺担保、入股、回购程序,统一向基金发行银行提出基金拨付申请,基金发行银行按申请额度向承载主体拨付基金。同时,基金承载主体与子项目建设单位签订《中央专项建设基金使用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好基金的再分配,使基金充分发挥撬动社会资本和拉动投资的作用。
(四)对打捆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子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行银行下达的中央专项建设基金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季度末提前15日将本季度应支付基金利息划拨至基金承载主体基金专户,由基金承载主体在季度末统一向发行银行进行支付;对独立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由基金承载主体在季度末直接向发行银行进行支付。在约定还本期限到来前,对独立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由基金承载主体积极筹措资金于每年12月30日前直接向发行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对打捆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子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行银行下达的专项建设基金还本付息计划,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应支付的基金本金和利息划拨至基金承载主体基金专户,由基金承载主体在12月30日前统一向发行银行进行支付。
五、股权回购
专项建设基金到期后,按照政府与发行银行签订的基金投资协议,民营企业使用的基金按照协议由相关方负责回购;国有企业使用的基金首先由国有企业负责回购发行银行持有的股权,在国有企业无力回购时,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回购发行银行持有的股权;对政府部门使用的基金,按照政府承诺,由市县区财政负责回购发行银行持有的股权。
六、风险管理
(一)市县区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将基金使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定期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基金使用效率评估体系,随时发现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确保基金安全。
(一)投资合同到期前基金项目终止实施,或者合同到期后投资主体不能按时回购,市县区审计部门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市县区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审计结论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分别报市县区人民政府进行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位,石嘴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石嘴山市委员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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