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4-0013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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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森林草原禁火的通告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消除森林火灾草原隐患,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54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时间
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地、湿地、封山育林区、公园、苗圃及林草地全面实施禁火。
三、禁火要求
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依法禁止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烧荒、烧秸秆、烧垃圾、吸烟、野炊、点火照明、取暖等用火行为。
(二)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有关区域。
(四)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处罚措施
(一)凡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引起的森林草原火灾,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凡违反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由林草主管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0952—3951789、13995320683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0952—2019660、13519565176
惠农区自然资源局:0952—3813400、15209529123
平罗县自然资源局:0952—6095185、15909663643
或直接拨打森林草原火险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