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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640201001/2024-0000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年01月19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初八(7时至24时),在确保安全情况下,可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段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二、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党政机关驻地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三)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及公路、桥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各工业园区区域内;

(五)油库、加油站、液化气供应站(点)、变电站、高压线、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等物资存放场所及附近区域;

(六)医疗机构、敬老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等公共场所及附近区域;

(七)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室内外人员密集场所;

(八)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以及河湖冰面;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层的高层建筑和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以及地下建筑物、在建施工现场等;

(十)农村地区大棚、粮垛、柴草垛、沼气池等易燃易爆附近区域;

(十一)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上;

(十二)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各级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在春节期间不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原则上不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确需举办的,公安机关一律提级审批。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各类违法行为,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五、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全市市民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严格遵守燃放管理规定,通过正规合法渠道购买,在安全空旷处燃放,燃放时不能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安全,自觉减少噪音扰民,主动处理烟花残屑和垃圾,共同度过一个喜庆、平安、祥和的春节。

监督举报及应急电话:

应急管理:0952—2218667

生态环境:0952—4615280

市场监管:12315

交通运输:0952—3951082

消防救援:119

公安机关: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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