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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2〕25号)

索引号 640201001/2022-00600 文号 〔2022〕25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8月0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25

申请人:姜学汉,男,汉族,1942年11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0221194211085113,住石嘴山市平罗县姚伏镇周城村六队41号。

委托代理人:安华,宁夏侨之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平罗县玉皇阁大道218号

负责人郭耀峰系该县县长

申请人姜学汉不服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2019)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2700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于20225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被申请人变更向申请人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宁(2019)平罗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2700号〕登记确认的内容,由“承包地块总数(块)7、承包总面积12.22亩”变更为“承包地块总数(块)11,承包总面积15.87亩”(附宗地图)。

申请人称:1.申请人姜学汉是宁夏平罗县姚伏镇周城村六队居民,其户口名下有五口人,包括妻子沈玉花、四儿子姜海波、儿媳杨印霞、孙子姜暄。1998年元月份农村土地再次承包,经村队分配申请人一家延续承包集体土地11块15.87亩。2012年9月27日姚伏镇周城村村民委员会又和申请人续签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由申请人继续承包集体土地11块、15.87亩,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该承包合同由平罗县姚伏镇人民政府签证备案,附11块地的四至和亩数明细。2.2008年2月份姚伏镇人民政府租赁申请人所承包土地中的5.3亩用来建温棚,其余承包地被村镇政府统一安排流转后由承包商统一耕种,村镇政府按年度给申请人发放土地流转费。3.2019年依据中央文件精神,平罗县人民政府开始为辖区内村民审核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2020年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知,到村委会去询问周城村干部关于承包地确权发证事宜,原任村干部告知申请人,因本村确权的承包地登记亩数有误差,个别农户要改正亩数,还需要上报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让申请人耐心等待。5.2021年11月份原任村书记马光明离职时告诉申请人,申请人一家的承包地确权登记上报镇、县两级部门改正亩数未有结果,让申请人继续找县级政府部门处理,并将村委会保管的土地确权证书交给了申请人。经申请人查实土地确权证书所登记的承包地块和亩数均有错误,少登记了申请人实际承包土地地块和亩数,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登记11块、15.87亩,而确权证上只登记了7块、12.22亩,少登记了3块、3.65亩承包地。6.据此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平罗县人民政府是本次农村土地确权发证的管理发证机关,有义务核查其管辖区内所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按实际登记农户承包地块和亩数的具体数据。申请人一家实际承包的村集体土地一直延续耕种,并未有变化,且村、镇两级人民政府机关一直按照15.87亩土地给申请人发放实际承包土地的流转费用,确权登记时却少登记了地块和亩数,被申请人应当责令其职能部门重新核查并予以变更,但在申请人提出异议后被申请人置之不理,其有关工作人员有失职之嫌,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土地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予以变更,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姜学汉系我县姚伏镇周城村六队村民。根据调查,2008年,姚伏镇人民政府承包周城村土地用于建蔬菜大棚,申请人姜学汉的土地在承包范围内。据《周城村2011年港菜基地租地费用补偿明细表》、《周城村2016年供港菜基地地租发放表、《周城村2019年地租发放明细表》显示,申请人姜学汉土地面积均为12.92亩。2.2019年,根据全县安排,姚伏镇向辖内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该表显示申请人姜学汉“承包地块总数共6块10.91亩,非承包地块总数1块1.31亩”显示案涉陈兴荣“承包地块总数4块9.35亩,非承包地块总数4块6.85亩”显示案涉姜海军“承包地块总数4块5.55亩,非承包地块总数1块0.76亩”。申请人本人于2019年3月5日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合同编号:640221104207000287J)上签字表示“无异议”。3.被申请人按照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程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工作,对申请人的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颁证程序合法。且承包经营时间为2019年,申请人提起复议时间为2022年6月,已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1.姜学汉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2021年11月份原任村书记马光明离职时将村委会保管的土地确权证书交给了申请人,经其查实土地确权证书所登记的承包地块和亩数均有错误。2.姜学汉2022年5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申请人姜学汉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其自认系2021年11月知晓土地确权证书所登记的承包地块和亩数有错误,申请人的申请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申请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姜学汉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姜学汉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8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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