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2-00036 | 文号 | 〔2022〕7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3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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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2〕7号
申请人:张翠罗,女,195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炭井三矿家属院6-3。
委托代理人:强月兰,宁夏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惠军,职务为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石大公(人民路)行罚决字〔2021〕10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于2022年2月25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石大公(人民路)行罚决字〔2021〕10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庞红店在申请人家门前50米处违规建了一个大型煤场,导致申请人家天天满屋煤尘。申请人向派出所等部门反映,有关部门也多次来制止,但一直没有取缔,庞红店为此对申请人怀恨在心。2021年8月,庞红店又在申请人家东边20米处买了一个废旧院子继续扩建。2021年9月21日下午6点,庞红店的钩机将申请人家水井挖断了,申请人到庞红店的铲车上,不让继续挖,申请人在距离铲车10米左右站着。庞红店的工人高洵用特别难听的话对申请人辱骂,申请人气不过就说高洵的嘴不是嘴,用手准备拉高洵脸上的魔术围巾,手还没挨上脸,高洵就抓住申请人的手硬拽,这时申请人的丈夫赶紧从铲车上下来,庞红店也过来将高洵拉走,申请人和丈夫也跟着过去说高洵不能那么骂人,申请人又准备用手抓围巾,还是没抓着。随后警察过来,双方都到人民路派出所,到派出所就发现申请人右手腕肿得厉害。在派出所作笔录,办案人员让申请人及丈夫签字,没让看笔录,说签完字就回家,笔录到底写得啥也不知道。派出所对申请人的受伤不管不问,等派出所的车一直等到凌晨4点,派出所才将申请人送到大武口九竹小区儿子家。申请人和丈夫早上立即到医院检查,发现申请人两处骨折,右手皮肤软组织损伤,就住院治疗。2022年1月27日,申请人收到法院快递,是高洵起诉申请人及妻子的,证据材料中有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才知道被处罚了。打人的没有处罚,被打的却被处罚,处罚决定书派出所没给申请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程序错误,处罚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法律规定。派出所不客观取证,处罚明显不合法。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2021年9月21日18时许,在大武口区石炭井三矿老收购站处,报警人高洵因施工与安进明发生口角,安进明在高洵面部打了两拳、张翠罗在高洵脸上打了一巴掌。10月23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分别给予张翠罗、安进明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2021年10月24日,在大武口九竹小区47号楼2单元101号申请人张翠罗家中,在徐晓辉见证下,办案民警向张翠罗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其本人拒绝签字,民警予以记录,并录音录像。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张翠罗的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60日的复议期限,请求不予受理。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21日18时许,在大武口区石炭井三矿老收购站处,报警人高洵因施工与安进明发生口角。被申请人认定,安进明在高洵面部打了两拳,张翠罗在高洵脸上打了一巴掌。同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石大公(人民路)行罚决字〔2021〕107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翠罗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同年10月24日,在大武口九竹小区47号楼2单元101号张翠罗家中,在徐晓辉见证下,办案民警向张翠罗宣告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但其本人拒绝签字,因此,民警予以记录,并录音录像。张翠罗不服,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4日已在大武口九竹小区47号楼2单元101号已向申请人送达了案涉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申请期限的主张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张翠罗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张翠罗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