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1-00004 | 文号 | 石政规发﹝2021﹞1号 | 生成日期 | 2021年0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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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上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
石政规发﹝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关于支持网络货运平台
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培育智慧物流新业态,支持企业降本增效,促进网络货运平台与仓储、金融、贸易、多式联运等领域的一体化发展,实现“网络货运平台+”综合效益,打造区域性大宗货物集散基地、现代化物流聚集区,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石嘴山市经济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1.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我市并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网络货运平台独立法人企业。
2.对于季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参照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98%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季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达200万元—300万元(含200万元)的,参照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95%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于季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总额达150万元—200万元(含150万元)的,参照所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县(区)级地方留成部分90%的标准给予奖励。
3.支持国内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等大型网络货运平台物流企业通过与本地企业合作的方式入驻,在我市注册独立法人并在我市纳税且正常经营的,享受第2条支持政策。
4.鼓励网络货运平台与仓储、金融、贸易、多式联运等领域一体化发展,对综合发展仓储、金融、贸易、多式联运功能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于享受第2条、第3条支持政策的企业,实行企业为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参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所产生增值税的市、县(区)级地方留成95%的标准给予奖励。
6.企业纳税额以当期实际入库数为准,不含查补税款和罚款、滞纳金。企业有虚开发票、偷税漏税、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弄虚作假、拖欠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工资的,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7.本政策兑现的奖补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税收入库后分成比例各自承担,每季度兑现一次,对于单月纳税额达500万元及以上的,可每月兑现一次;一次性奖励政策每年兑现一次。
8.本政策兑现事项由市商务局牵头,交通、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核把关。
9.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研究确定。
10.本政策从2021年1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