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1-00316 | 文号 | 石政办规发﹝2019﹞4号 | 生成日期 | 2019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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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规发﹝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石嘴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
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科学有效的综合监管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主导、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监管主体和责任
1.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总体规划和考核体系。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各监管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的协调、指导医疗卫生服务重大案件查处等工作。依法承担医疗卫生行业执法监督职责的机构要开展相关执法监督工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清理各部门医疗卫生行政审批事项和权限,规范审批流程和审批行为,确保事前审批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无缝衔接。建立综合监管部门联动机制,部门要加强合作与协调沟通,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重要事项协调、线索移交、情况通报等制度。各监管部门内部要建立综合监管工作例会、信息互通共享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督执法结果、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管理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综合目标考核、医疗保险支付和政策扶持等关联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内部综合监管组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医疗卫生综合监管科,明确承担内部监督管理职能的岗位职责和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制定卫生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知识。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加强自律,设立专门人员承担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法律知识培训、自查自纠报告、内部监管审查、医疗服务信息公开等制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社会监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完善投诉举报、舆情分析综合处置和投诉举报预警机制,规范投诉举报处置流程,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文旅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全过程监管
1.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监管。协同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方专业机构规范开展医疗服务质量评价。医疗机构要加强自我质量管理,健全内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和机制,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实施外部质量控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专业、重要岗位、关键环节、高风险人员的监管。健全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价实行同等标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推行临床路径管理和临床药师制度,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强化药品质量监管,落实药品遴选、采购、处方审核、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评价等标准规范,强化药事管理和药事服务。完善临床用药超常预警制度和对辅助用药、高值医用耗材等的跟踪监控制度,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依法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监管。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绩效考核,强化对社会效益、服务提供、综合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监管。重点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破除以药养医机制,落实药品、耗材采购制度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薪酬分配机制等情况,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加强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信息公开以及内部和第三方审计机制,对公立医院人员支出、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负债、对外投资、资金结余使用等加大监管力度。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评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晋升、奖惩直接挂钩。审计机关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市发改委、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格执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要求。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符合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不得违反经营目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价格等信息。对医疗机构损害患者权益、谋取不当利益的,依法依规惩处。(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调控。全面推开医疗保险智能监控,巩固完善医保医师诚信管理机制,将医保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对骗取套取医保资金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市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发改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监管。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健康、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的绩效考核和监管。加强对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办医院完成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紧急医学救援等任务的指导和考核。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估、预警作用,为综合监管提供依据。(市发改委、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及行业秩序监管。加强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执业资格的监管,加大医疗卫生行业行风建设力度,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和违反医德医风的执业行为,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纳入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宣传的管理,严肃查处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非法行为。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査处损害群众利益案件。严厉打击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司法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文旅广电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健康产业监管。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新型健康服务的监管政策,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落实对相关新技术的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提升相关支撑产品研发制造和质量安全水平。(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文旅广电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监管机制
1.完善规范化行政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等制度,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容错纠错和免责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2.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完善抽查清单,健全检查人员名录库。对投诉举报多、安全隐患大、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医疗卫生机构,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查处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管信息。(市卫生健康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行业信用机制。将医疗卫生行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为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依法联合惩戒体系,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因地制宜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纳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合理配置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员、定责”,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各方联动、协调处理、考核评价等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巡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处罚后复查等,建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方式。(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5.建立综合监管结果协同运用机制。建立健全综合监管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校验、等级评审、医保定点协议管理、重点专科设置、财政投入、评先评优等的挂钩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结果与职称聘任、职务晋升、评先评优、绩效分配等的挂钩机制,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主要负责部门,各部门依法承担并落实相应监管职责,厘清责任链条,细化分工,确保工作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整合行政执法机构,积极推行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网格化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整合现有行政执法机构和资源,完善机构设置。建立市、县、乡、村分级负责、网底健全、条块结合、职责明晰的网格化监管模式,逐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联动,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监管网络体系,推动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职责落实。
(三)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对发现问题多、社会反映强烈、监管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加大对典型案例的通报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四)建立健全督察机制。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机制。每年对各县区督察一次。对存在突出问题的、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作为对相关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免的重要依据。重大问题报市委、市政府,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五)提升信息化水平。建立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统一应用,实现动态监管。扩大在线监测等应用范围,推进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和执法记录仪的应用。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和监管部门网络安全责任,保障信息安全。
(六)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推进综合监管队伍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的资源配置及规范化建设,完善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人员、业务用房、设备购置以及执法经费等保障政策,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开展地市级首席卫生监督员选拔培训工作。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队伍作风和纪律建设,强化规范文明执法,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的监督执法体系。
(七)加强法制宣传引导。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宣传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的重要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共同推进综合监管制度建设。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为综合监管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附件: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安全和行为监管,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医疗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行政审批和监管,牵头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
市发改委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扰乱医院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活动,配合加强平安医院建设。
市民政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医疗卫生行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和专项资金监管。
市人社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有关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的监管。
市商务局负责外商投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及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市审计局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审计监督。
市税务局负责医疗卫生行业税收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和监管,负责执业药师的管理。
市医保局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医疗卫生行业价格执行情况。会同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按照职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医疗机构相关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
市教育、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部门依职责承担相关公共卫生服务监管。
市民政、司法、教育、国资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所办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