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1-00312 | 文号 | 石政办规发﹝2019﹞2号 | 生成日期 | 2019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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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推进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规发﹝201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石嘴山市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推进“大棚房”问题
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的最新指示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确保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根据自治区1月11日专项清理整治推进会精神及《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整治范围及标准
针对前期清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把握不到位、界定不准确、排查不彻底等问题,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包括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钓园、人造景观等;农产品加工类:如饲料加工、果蔬分级分类等;新业态类: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历年卫片执法检查出的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项目;直接在耕地上违规长期堆放货物;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的。包括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加工等设施;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包括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违法违规改变看护房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四)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其他情形的。包括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清理排查。三县区要严格对照清理整治范围及标准,充分利用自然资源部门遥感影像比对数据分析方法开展排查。对排查结果,县区、乡镇、村组要逐级签字背书,逐一建立问题台帐,上图建库。市农牧、国土部门负责对三县区排查清理结果再审核,再监督,确保排查清理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具体方法步骤:
1.以2009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和2017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相叠加作为工作底图,扣除已审批建设用地数据,再叠加农家乐和设施农用地等图斑。
2.分析筛选疑似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图斑,形成成果图层,图层属性设置参照国家土地监测图斑标准。
3.进行室内判读核查,实地查找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图斑。认定为违法的,填写《宁夏“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认定为合法审批建设用地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说明,以上图斑在实地核查时,必须通过宁夏土地调查云监管平台提供四张以上照片和10秒左右短视频进行举证(需在划定图斑拐点向图斑内拍摄)。
(二)全面抓好整治整改。三县区要组织农牧、国土部门和乡镇村组,建立问题台帐销号制度,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依法依规迅速坚决整治,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清单消零,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属性。市专项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县区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确保整治整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建立工作台账,对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要坚决予以追回。
(四)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的,不能一拆了之,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综合施策,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市、县(区)农牧和国土部门要紧密配合主动作为,及时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五)妥善处理“一事一议”问题。大武口区要切实抓好自治区已经认定的“一事一议”问题清理整治,对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看护房和住宅予以保留,对温室周边私搭乱建的各类建筑物坚决拆除,恢复耕地属性;对已经形成移民庄点的,完善村庄规划编制,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对符合政策要求的住户办理宅基地相关手续,拆除私搭乱建的建筑物,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六)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对违法用地和农地非农化行为开展持久管控。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抓紧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及管理办法,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格局。
三、工作步骤
三县区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细化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迅速行动,确保清理整治工作3月底前全面完成。
(一)再排查再清理阶段(1月25日前)
1.制定方案(1月18日前)。三县区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清理整治措施、步骤。
2.县区自查(1月23日前)。三县区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全面排查,逐一核实界定存在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填写调查统计表,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1月23日前,由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县区政府文件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核汇总。
3.市级审核汇总(1月25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审核三县区上报的排查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综合分析、严格界定违法违规情况,形成全市排查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反馈三县区,三县区按照要求修改完善后再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整改阶段(3月8日前)
三县区要按照整改工作要求,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格把握政策界限,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压茬推进,拆除违法违规建筑,恢复耕地属性,全面完成整治整改任务。抓好“一事一议”问题整改,确保整改事项同步完成。
(三)验收阶段(3月15日前)
1.县区自验(3月10日前)。三县区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开展自查验收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县(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以政府文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2.市级复验(3月15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三县区自验的基础上开展复验,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以政府文件上报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四)工作总结(3月25日前)
按照自治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抽验反馈意见进行再次整治整改。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县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三县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县区长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专项行动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在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作。“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成立专门的市级督导检查组,配合自治区协调指导组做好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
(三)严肃执纪问责。对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主体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县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移交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三县区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排查清理和整治整改数据,每周三下午4点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随时上报。(信息报送邮箱:szsnyk@126.com;电话:2688113)
(五)做好信访维稳。三县区要制定完善信访维稳应急预案,加强相关信息收集、研判和通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舆情处置和解释疏导工作。树立典型案例,做好警示教育,确保清理整治行动有力有序推进。
附件:1.全市“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分类表
2.县(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
3.县(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汇总表
附件1
全市“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分类表
类 型 | 类 型 | 情形说明 | 类型代码 (填写数字) |
第一类 |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非农设施的 |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 11 |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钓园、人造景观等。 | 12 | ||
农产品加工类:如饲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 | 13 | ||
新业态类: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 14 | ||
历年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项目。 | / | ||
直接在耕地上违规长期堆放货物的。 | / | ||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 | / | ||
第二类 |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的 |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 21 |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 22 | ||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 23 | ||
第三类 |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 |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 31 |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 32 | ||
第四类 | 其他情形 |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 41 |
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 | 42 |
附件2
县(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
县(区)政府公章 单位/亩 | ||||||||||||||||
序号 | 问题 类型 | 情形 说明 | 项目 (单位)名称 | 位于农业园区(不涉及就填“X”,涉及就填写园区名称) | 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 | 是否进行设施 | 类型代码(填写数字) | 备注(用地问题简 单描述) | 用地单位 法人 (或个人)姓名 | 联系 方式 | ||||||
小计 | 设施农 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 农用地 | 不涉及设施农用地 | 已备案 | 未备案 | |||||||||
1 | 例如:Ⅰ | 餐饮 | ***农家乐 | X | 2.0 | 1 | 1 | 0.5 | 0 | √ | 12 | 2006年备案设施农用地,用于蔬菜种植,2010改变用途,建设农家乐,用于餐饮娱乐。2012年已立案查处,但是目前仍处于建设占用状态,未拆除清理。 | 张三 | 139****** | ||
填表说明:1、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以实际核查面积填报,涉及局部违法占地的,只填写局部违法部分的面积。 2、填表时按照I类、Ⅱ类、Ⅲ类、Ⅳ类依次填写。 3、此表需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4、**年**月备案设施农用地,用途是干什么;**年**月改变用途,建设什么,干什么。**年**月已立案查处,**年**月已结案,但是目前仍处于建设占用状态,或未拆除清理状态,或已拆除但未复耕状态。
填报人: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附件3
县(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汇总表
县(区)政府公章 单位/亩
序号 | 问题类型 | 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 | ||||
小计 | 设施农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他农用地 | ||
填表说明:1、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以实际核查面积填报,涉及局部违法占地的,只填写局部违法部分的面积。 2、填表时按照I类、Ⅱ类、Ⅲ类、Ⅳ类依次填写。3、此表需经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
填报人: 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