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1-00309 | 文号 | 石政办规发﹝2019﹞1号 | 生成日期 | 2019年01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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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烟草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规发﹝2019﹞1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有序,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两区一县)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应遵循“合理布局、公开公正、满足需求、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危险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交通便利,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50米范围以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十二)政府文件、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9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10日。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修订后印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