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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1-00309 文号 石政办规发﹝2019﹞1号 生成日期 2019年01月09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烟草

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91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试行)〉的通知》(石政办发〔201643号)同时废止。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实现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有序,有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含两区一县)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三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应遵循合理布局、公开公正、满足需求、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危险化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交通便利,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符合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学校校园出入口50米范围以内。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十)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十二)政府文件、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办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91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110日。本规定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印发公布或修订后印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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