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嘴山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1-00302 文号 石政规发﹝2020﹞4号 生成日期 2020年07月06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规发﹝202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驻石中央、区属各单位:

《石嘴山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      

                                  20207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祭祀管理工作,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0〕第25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7111日施行)、《石嘴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祭祀活动以及祭祀用品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教育引导,疏堵结合,源头管理的原则。引导群众采取文明环保祭祀方式、抵制封建迷信活动。全市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做移风易俗,文明祭祀的引领者、践行者,带头进行文明祭祀。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文明祭祀管理工作。民政部门是文明祭祀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文明办、财政、公安、住建、交通、文化旅游广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监督等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协同处置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文明祭祀管理和宣传工作,主动监督、制止不文明的祭祀行为。鼓励和支持村(居)委员会设立红白理事会等相关组织,引导群众丧事简办、文明祭祀。

文明祭祀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各职能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六条  积极倡导移风易俗,文明祭祀。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植树缅怀等文明环保的祭祀方式。

殡葬服务机构应当设置追思堂、焚烧炉等设施,提倡和引导使用可循环利用、可降解的文明祭祀用品。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传统民俗,在除夕、清明、冬至和农历七月十五、十月初一等传统祭祀日来临前,确定户外祭祀的指定时间和地点,引导广大群众在指定祭祀区域进行文明祭祀活动,加强灰烬清理等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大气污染状况、防火形势以及重大活动等因素,对户外祭祀活动予以管控。

第八条  焚烧祭祀用品应当在政府指定地点及相关部门设置的器皿内进行,不得在其它任何公共场地焚烧祭祀用品。

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和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第九条  文明祭祀活动中提倡以下行为:在日常祭奠缅怀活动中,党员、干部要带头改变传统祭扫习惯,实行文明低碳祭扫,提升殡葬活动中精神传承的人文内涵;在祭扫方式上,要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积极参与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

文明祭祀活动中不应有下列行为:在居民区通道、绿地、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进行悼念活动;在医院、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搭设灵堂(棚)、摆放遗像、花圈等,殡葬服务场所除外;在居民区内外焚烧纸钱、搭台唱戏、噪音扰民;搞封建迷信活动和低俗表演等。

第十条  严格监管塑料花圈、塑料币等制品的生产、销售,查处焚烧塑料花圈、塑料钱币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禁止制造、销售宣扬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

第十一条  除相关文件另有安排的,禁止在街道、路口、桥涵等非经营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祭祀用品。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使用、宣扬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予以处置。

第十三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销售祭祀用品或者明知其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予以处置。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摊位销售祭祀用品的,影响市容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四条  在城乡规划区、人口集中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强烈异味气体的祭祀行为的,由生态环境、市容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五条  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祭祀车辆的驾驶人、乘坐人向道路上抛撒纸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置。

祭祀中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十七条  运输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交通部门责令其停止运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处置。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县(区)包括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

第二十条  少数民族的文明祭祀活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91施行,有效期至2023831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