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01/2021-00256 | 文号 | 石政办规发﹝2020﹞5号 | 生成日期 | 2020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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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政府办 |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石嘴山市地震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驻石有关单位:
《石嘴山市地震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地震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2.1.3 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2.2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3 预警预防措施
3.3.1 中期预警预防措施
3.3.2 短期预警预防措施
3.3.3 临震预警预防措施
4 地震事件分类
4.1 地震灾害事件
5 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分级
6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6.1 信息报告
6.4.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6.4.2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6.4.3 各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6.5 现场处置
6.8 响应终止
7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强有感地震事件
7.3 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8 应急保障
8.1 队伍保障
8.2 指挥平台保障
8.3 物资及经费保障
9 恢复重建
9.1 善后处置
9.2 总结评估
10 日常管理
10.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0.5 责任与奖励
11 附 则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提高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要论述精神,按照“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要求,全面推进新时代石嘴山市防震减灾事业现代化建设,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山水园林工业城市提供更加有力的地震安全保障。
为了科学依法、统一有效地组织实施地震应急,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石嘴山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
本预案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传言事件、毗邻地区发生对石嘴山市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平震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无缝衔接、合力应对的工作原则。本预案印发后,即启动实施,相关的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即已建立(发生工作和人员等变动的,继任人员自动充任),可随时对地震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紧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实现对地震事件的全流程、全时段、全地域管理。地震事件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全区境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地震灾害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辖区内一般地震灾害的主体。发生地震的县(区)人民政府是各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和先期处置的主体。
石嘴山市地震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地震事件应急预案、部门地震事件应急预案、企事业地震事件应急预案、基层组织地震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地震事件应急预案组成。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日常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地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在灾害预警、灾情管理、应急指挥、紧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总 指 挥:常晋宏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武裕国 市政府副市长
副 总 指 挥:宋春胜 市政府秘书长
张怀新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立华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宋建荣 石嘴山军分区副司令员
拓守瑜 武警石嘴山支队支队长
蔡江涛 市气象局局长
任学成 市地震局局长
张 武 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王金建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金喜 市水务局局长
刘学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改委、教体局、科技局、工信局、民宗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广电局、卫生健康委、应急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统计局、粮食和储备局、医保局、人防办、地震局、供销社,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市新闻传媒中心,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石嘴山海关、宁夏公路管理中心石嘴山分中心、石嘴山银保监分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宁夏水文局石嘴山分局、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市管理处、移动石嘴山分公司、联通石嘴山分公司、电信石嘴山分公司、铁塔石嘴山分公司,市星瀚集团、矿业集团、九柱集团、善道集团,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关于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安排部署;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制定抗震救灾重要措施,指导协调地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指挥Ⅲ级及以上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处置,颁布临时规定,依法实施管理、限制、征用等措施;负责指导地震部门和县区开展Ⅳ级及以下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做好市委和市政府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工作。
2.1.3 指挥部下设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震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抢险救援工作组
组长单位:石嘴山军分区
副组长单位:武警石嘴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应急局、交通局、气象局、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石嘴山市管理处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进行空运空投和铁路、公路运送;清理灾区现场。
(2)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应急局
副组长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教体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粮食和储备局、气象局、人防办、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支持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民救助和帮扶等工作,负责抗震救灾物资的监管与审计。
(3)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副组长单位:农业农村局、医保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团市委等。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干预;制定实施灾区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4)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发改委
副组长单位:市工信局
成员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商务局、应急局、国资委、文旅广电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星瀚集团、石嘴山银保监分局、各通讯运营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的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5)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和地震监测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副组长单位:市应急局、地震局
成员单位:市科技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科技局、统计局、气象局、矿业集团、各通讯运营企业、市消防救援支队等。
主要职责:对重大地质、水利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清理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服务及防范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
(6)社会治安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副组长单位:市交通局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民宗局、武警石嘴山支队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7)救灾捐赠和涉外涉港澳台事务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民政局
副组长单位:市红十字会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外事办、台办、石嘴山海关
主要职责: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地震局
副组长单位:市住建局、应急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教体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石嘴山银保监分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区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收集、核实灾情数据,确定人员伤亡数量,评估地震灾区范围、地震灾害损失等,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
(9)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副组长单位:市新闻传媒中心
成员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地震局、文旅广电局、各通讯运营企业等。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按规定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成立抗震救灾专家组,由工信、公安、住建、民政、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通信、供电、水务、地震、气象等部门及高校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地震应急管理、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参与地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开展地震监测、异常核实,研判余震趋势,提出震情研判意见;受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张立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任学成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地震灾害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县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地震灾害分级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管理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区)的日常地震应急管理和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做好应急响应和先期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根据市地震局的意见,安排部署加强年度震情跟踪、监测预测、群测群防和应急准备等工作。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类:
中期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短期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未来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警,“地震临震预报”——对未来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在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宁夏地震局报告。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市应急管理指挥部部署全市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准备。
(1)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2)适时检查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
(3)检查、落实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1)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等进行自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到位。
(4)交通、电力、通信、铁路、水利、供水、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设施,以及危险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1)市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3)石嘴山军分区组织基干民兵,协助政府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4)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
(5)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6)适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4.1 地震灾害事件
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4类。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时可适当降低灾害等级。其中: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石嘴山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石嘴山市境内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石嘴山市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石嘴山市境内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 事件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
人员死亡 (含失踪) | 直接经济损失 | 震级 | 特殊情况 |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事件 | 300人以上 | 占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 | M≧7.0级 | 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事件等级初判时可适当降低灾害等级。 |
重大地震 灾害事件 | 50—299人 | 严重经济损失 | 6.0级≦M≦6.9级 | |
较大地震 灾害事件 | 10—49人 | 较重经济损失 | 5.0级≦M≦5.9级 | |
一般地震 灾害事件 | 10人以下 | 一定经济损失 | 4.5级≦M≦4.9级 |
4.2 强有感地震事件
是指震感强烈,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事件。石嘴山市境内城市区发生3.5≦M≦4.4级地震,初判为强有感地震事件。
4.3 地震传言事件
是指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4.4 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是指发生在邻近地区、预估或已经对我市造成灾害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根据震情、灾情以及应急行动的不同,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以下几类: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对应强有感地震事件。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对应地震传言事件。
毗邻地区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对应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灾害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应及时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
(2)灾情报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地震局、应急局、住建局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市公安、交通、水务、教体、卫生健康、通讯、供电等有关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目标警戒,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同时迅速将灾情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本预案、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对初判为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市自然资源局、石嘴山军分区等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统筹协调全市航空资源,开展灾情航空侦察,及时运送人员及物资;各通讯运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快速组建灾区应急通信网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损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应急救援指挥通讯畅通;市交通局、公安局立即排查道路受损情况,提出交通管制和救援力量、救援物资投送等措施与建议,紧急开展道路抢险抢修;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立即组织排查电网设施设备受损情况,并迅速协调资源,抢险抢修电网设备设施,优先保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电力供应。
应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政府Ⅰ级、Ⅱ级响应的命令,由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应对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经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布命令。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给予指导和支持。
应对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处置一览表
地震灾害事件 | 响应级别 | 应急处置 领导机构 | 指导支持机构 |
特别重大地震 灾害事件 | Ⅰ级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自治区抗震救灾 指挥机构 |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Ⅱ级 |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 自治区抗震救灾 指挥机构 |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 Ⅲ级 | 市应急管理 指挥部 | 自治区抗震救灾 指挥机构 |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 Ⅳ级 | 县区应急管理 指挥部 |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 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
6.4.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组织实施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派遣消防救援队伍、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石嘴山军分区和武警石嘴山支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讯、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配合自治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加强重要目标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所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对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实施限制,对道路交通运输进行管制等。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向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援的事项。
成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立即前往灾区,组织领导现场抗震救灾工作,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灾区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和灾区需求情况;督促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全面落实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工作部署。
(2)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调集应急物资、装备等,协调安排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3)协调指导市有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参与抗震救灾行动。
(4)协调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协调安排灾区伤病员转移治疗。
(6)协调市相关部门支持、协助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次生衍生灾害。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组织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紧急处置措施:
(1)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视情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驻石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4)指导、协助抢修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调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提出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根据应急管理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紧急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地震灾害现场。
(2)及时召集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3)贯彻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事发地及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对处置工作。
(4)及时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和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5)接待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领导及工作组和国家、自治区、省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等。
(6)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7)指导县(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做好地震应对处置工作。
(8)起草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总结评估地震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贯彻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事发地县(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市辖非灾区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报告情况;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指导县(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石嘴山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和工作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急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或组织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适时开展应急预防;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乡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区及全市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天气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体、堤坝、堰塞湖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下游危险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生产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7)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统一涉外表态口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保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以县(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震情,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等灾情情况,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根据地震灾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地震灾害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动员社会力量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在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当我市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督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
当我市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传言发生县(区)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平息地震传言;视情派出工作组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地震发生在我市邻近地区,但预估或已经造成我市灾害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星瀚集团、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等单位要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抢险抢修队伍建设。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交通、电力、通信、住建、应急管理、地震等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行业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
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发挥民政、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应急队伍类别及调用方案
市、县(区)应急管理指挥部要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保证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维护运行,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指挥决策统一高效、应急处置有力有序。要加大部门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力度,建立统一的应急基础数据库,确保地震应急处置精准发力。
市应急局、粮食和储备局、卫生健康委、商务局、供销社等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在物资储备中适当安排防震减灾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市工信局、网信办、应急局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市文旅广电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要加强电网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抗震救灾顺利进行。星瀚集团要不断强化生命线工程设施软硬件建设、物资储备,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生活物资,满足地震灾害后的紧急疏散和临时生活需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配置报警装置和救生避险设施,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1)地震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2)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地震应急管理、震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市应急局、教体局、文旅广电局、地震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市教体局、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市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各工作组组长单位,定期单独或联合牵头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管理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地震局备案。
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广电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2)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应急管理指挥部批准,市应急局会同市发改委、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切实提高地震灾害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能力。检查对象包括: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法制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技术体系建设、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动员机制建设、科普宣传教育等。
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由市地震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自2020年1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2017年12月5日印发的《石嘴山市地震应急预案》(石政办发〔2017〕235号)自即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