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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处置“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01/2020-03493 文号 石政办发﹝2018﹞110号 生成日期 2018年08月17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政府办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政府办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处置“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8﹞110号

三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中央、自治区驻石各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处置“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4日

石嘴山市处置“僵尸企业”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坚持新发展理念,化解过剩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石嘴山市开展“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石政办规发〔2018〕1号,以下简称《方案》)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僵尸企业”认定标准

(一)“僵尸企业”认定范围

《方案》中“僵尸企业”处置范围之内的工业企业。

(二)“僵尸企业”认定依据

截至2018年3月底,企业连续两年及以上未使用动力电源的(以供电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或未在税务部门缴纳税款的(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三)“僵尸企业”处置完成的认定标准

被认定的“僵尸企业”经兼并、重组、拍卖、破产等程序,重新恢复生产的,或者新建、改建工业项目并在年底前建成或基本建成的,或者通过新建、改建工业项目或其他产业项目、年底前固定资产投入超过项目总投资30%以上的;或者被认定的“僵尸企业”土地由政府收储且在资产处置后,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保、税费现象发生且无债权债务纠纷、职工安置遗留问题出现的。

二、“僵尸企业”处置补贴办法

(一)“僵尸企业”处置资金(指获得“僵尸企业”所有权益的费用,包括收购、兼并、重组的费用,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产评估费、电费、土地出让金补差部分等税费)可与新建项目一并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纳入补贴范围,享受《石嘴山市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7〕262号)中的相关优惠政策;在银行贷款的,当年可享受基准利率的贴息优惠。

(二)“僵尸企业”处置后,积极争取将新组建的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列为自治区、市级招商引资企业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僵尸企业”处置后、新组建的企业,生产用电优先参与大用户直购电。

(四)“僵尸企业”处置过程中的土地过户,可享受《国土资源部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290号)、《石嘴山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土地“优二进三”的管理意见》(石政办发〔2017〕253号)等文件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对缴清“僵尸企业”所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根据“谁受益,谁补贴”的原则,按实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50%补贴。

(六)“僵尸企业”在进行土地过户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按照“谁受益,谁补贴”的原则,按实缴入库税收地方留成50%补贴。

(七)“僵尸企业”处置成功后,对资产评估费用补贴50%;对主动退出并缴清相关税费,且无债权债务纠纷的“僵尸企业”,相关税费滞纳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各级地方财政予以补贴。

(八)对新入园的招商引资项目或市内外企业,优先盘活“僵尸企业”闲置土地或使用闲置厂房翻建改造的,盘活30亩以上,每户企业补贴20万元;盘活50亩以上或实际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每户企业补贴100万元。

(九)符合改制重组条件的,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有权变更、转移到改制后的企业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十)三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完成“僵尸企业”处置年度任务的,每完成1户,补贴工作经费1万元。

三、补贴政策兑现程序

企业或个人申报兑现补贴政策的,由市产业转型升级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转升办”)负责验收、审核、兑现。具体验收申报程序如下:

(一)由三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或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新建、改建产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相关政策和转型方向要求,项目备案、环保、安全、节能手续齐全),初审通过后,以正式文件附相关资料、票据等报市“僵尸企业”审核认定小组(市转升办)审核。

(二)由市转升办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石嘴山市税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石嘴山银监分局等部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实地查看。

(三)复审通过后,由市转升办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转升办负责兑现政策。

(五)本补贴政策每半年认定兑现一次。

(六)在补贴政策兑现过程中,产生的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金额等相关信息,自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上予以公示。

本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由市转升办负责解释,执行期限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认定标准及补贴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情形,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石嘴山市委员会。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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