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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石嘴山市在城乡建设中加强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 告

2022-09-09 17:13来源: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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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石嘴山市在城乡建设中加强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

为系统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我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石嘴山市关于在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9月16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市住建局。

联系人:曹中伟     联系电话:0952-2097812

传  真:2097816    邮    箱:398788565@qq.com

    

附件:石嘴山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嘴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8日

石嘴山市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

保护传承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系统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我市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科学分类、保护有力,传承有序、管理高效、合理利用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注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逐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着力解决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等突出问题,确保各时期重要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系统性保护,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家国情怀,为打造先行区建设排头兵,谱写美丽石嘴山新篇章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市城乡历史文化资源底数基本摸清,历史文化保护名录和保护清单基本建立,多层级多要素的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形成一批代表石嘴山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的典型案例,建设性的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全社会参与保护的意识明显提高。

到2035年,系统完整的全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全面融入城乡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市人民群众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工作

(一)构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

1.明确保护传承的基本内涵。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是以具有保护意义、承载不同历史时期文化价值的城市、村镇等复合型、活态遗产为主体和依托,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传承共同构成的有机整体。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的时间范围贯穿石嘴山市发展历程,通过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全方位展现石嘴山市的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奋斗精神及全市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过的艰苦创业历程、伟大建设历程和转型发展历程。(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林草中心,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健全分类保护名录。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各类保护对象评选办法和认定标准,指导县区有计划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逐步建立完善保护名录体系。建立预先保护机制,开展全域全要素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将符合认定标准的对象纳入预先保护名录,并及时上报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林草中心,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构建传承有序的管理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对全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建立市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完善相关保护法规制度;衔接相关规划,合理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和管控要求,落实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实行挂牌保护,开展测绘建档,落实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县城)相关评估制度。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强化日常管理。建立和公布县区级保护名录,编制专项保护规划(方案)。(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文旅广电局、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林草中心,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

1.明确保护重点。加强对承载历史文化价值和地域特色的城镇、乡村、街区、地段、建筑、文物以及其他载体的系统研究,提出整体保护、原址保护等要求,并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护和保护修缮。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传承传统营建智慧;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保护文物本体及其周边环境;保护体现历史建筑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持续开展普查认定工作。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开展城乡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摸清底数,按程序申报、认定、公布,按级别建档立卡。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补充认定工作,不断扩充各类保护对象。对已公布的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强化规划管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批准公布后,有关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等专项保护规划,制定历史建筑保护图则,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批和备案。自然资源部门要把本地区已划定的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实施“一张图”管理,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严格规划审批。三县区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城镇风貌研究,加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引导,杜绝“贪大、媚洋、求怪”。在城市更新中加强对历史文化、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开发利用,深入挖掘城市文化特色和历史传承,发挥城市文化载体的作用,激发居民的文化共鸣。要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控,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严禁随意撤并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4.严格管理各类建设活动。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房屋征收拆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城市更新过程中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建设工程选址应避开各类保护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尽可能对保护对象实施原址保护,并制定事先保护措施,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保护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确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各类保护对象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应按规定报原批准认定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保护范围内各类建设活动,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建设与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加大各类违法建设和私搭乱建行为的整治力度。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加固修缮文物、历史建筑等各类保护对象,消除安全隐患,整治不协调建筑和景观。在城市更新中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保护为主的原则,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砍伐老树,不破坏传统风貌,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迁移、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无法修缮、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再决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委宣传部,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促进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利用传承

1.加强保护利用。积极推进历史文化和旅游的产业融合、产品融合、市场融合、服务融合、交流融合,促进优势互补、形成发展合力。积极创新利用模式,发挥城市文化载体的作用,加强对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等历史文化的保护再利用,让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融为一体,实现永续传承。充分利用工业遗产,打造生态工业文化旅游目的地,促进生态工业文化旅游与生态保护、国土空间、城市发展、交通体系、三产服务业等领域实现深度融合。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科学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加快城市生态修复,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城市短板。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电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2.融入城乡建设。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妥善处理新城和老城关系,合理确定老城建设密度和强度,科学疏解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不相适应的城市功能,通过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提升老城区城市品质。统筹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与城市转型发展,融入城市发展格局。依托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建设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特定功能区,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活力。坚持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并重,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公共开放空间,因地制宜补齐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多种形式应急力量建设,制定应急处置预案,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提高各类保护对象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应对遗产保护面临的灾害风险。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地段、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的保护利用,以文化振兴激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内生动力,着力提升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文旅广电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3.弘扬历史文化。围绕国家文化公园建设和自治区党委省级领导包抓特色产业工作机制要求,深入挖掘文化生态旅游特色资源,促进生态工业文化旅游产业创新发展,切实推动黄河文化在新时代不断发扬光大。聚焦黄河文化、红色主题、长城遗址、非遗代表性项目等特色品牌,进一步梳理、研究、阐释石嘴山历史文化资源,丰富文化内涵,着力打造黄河文明展示的石嘴山窗口。分层次、分类别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构建融入生产生活的历史文化展示线路、廊道和网络,处处见历史、处处显文化,在城乡建设中彰显城市精神和乡村文明,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日用而不觉”中接受文化熏陶。结合重要传统节日和“5·18国际博物馆日”“宁夏长城保护宣传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民俗展演等文化主题活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将“文化大篷车”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内涵提升到全新高度,创作推出一批精品文艺作品、文博展览、非遗展示项,。参与跨区域、跨流域历史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研究,结合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等重点工作,积极融入国家重点区域发展战略。深入挖掘、传播石嘴山境内各类历史遗产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制作一批具有人文气质、时代风貌和城市特色的宣传作品,讲好石嘴山故事,提升石嘴山形象。(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广电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统筹协调机制。成立市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相应设立工作领导小组。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旅游部门共同负责统筹协调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沟通,建立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城乡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合力。住房城乡建设会同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利用、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的规划、保护、利用、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文化旅游部门具体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规划、保护、利用、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文化线路、文化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规划、保护、利用、传承和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对文物保护类专项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及建控要求等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审查,将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的主要内容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督实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发改委、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林草中心,市委宣传部,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健全保护传承管理机制。健全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管理机制,落实工作属地责任,强化各级工作力量建设;建立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和预保护制度,建立“先调查评估,后开发建设”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构建多方参与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各方主体积极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保护责任;在保证历史文化遗产安全和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赠、认领认养、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保护性利用。建设自治区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家智库,鼓励市县建立包括文史、艺术、规划、建筑等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顾问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制定优惠政策,稳定市场预期,鼓励市场主体持续投入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人社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日常巡查管理制度,县区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体检评估制度,定期评估保护传承工作情况和保护对象保护情况。严格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互联互通的动态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建立考核问责机制。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绩效跟踪评价,总结收集和推广各地先进经验做法,对贡献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强化对领导干部履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对列入保护名录但因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历史地段,列入濒危名单,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退出保护名录。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列入保护名录而未列入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处理。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文明办),市人社局、审计局、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意义,坚决扛起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政治责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各个环节,主动谋划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推动保护传承任务落实落地。(责任单位:三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

(二)完善法规制度。加快制定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为做好全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三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配套制度和政策机制,积极推进历史文化保护和活化利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司法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财政保障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中央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依据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采取银行融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等方式参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鼓励各地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创新投融资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促进财政投入与社会资本联动,拓宽保护传承资金渠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强化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的主阵地优势和“学习强国”“宁夏干部教育培训网络学院”等学习平台的教育作用,增加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培训课程,提高领导干部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思想认识,增强保护自觉性。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开展领导干部专项警示教育。加强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从源头补充专业技术人才储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旅游、建设管理、古建筑修缮和消防安全等培训,建设一支理念先进、业务过硬的基层保护队伍。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修缮设计和施工企业名录库,加大非遗传承人培养,大力培育“传统工匠”“名匠”,不断壮大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队伍,确保传统技艺得以永续传承。全面加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保护传承意识。(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市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文旅广电局、工信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三县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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