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23/2022-0006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6月2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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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近日,石嘴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石嘴山市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严肃执法纪律,为全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制度》明确,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人员,在工作中凡出现违规指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泄露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违法案件处理进展情况、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12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如实记录在案。
《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执法具体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统筹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管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
《制度》指出,因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被记录在案的,由监管执法部门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或者通过执法单位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施压等手段的,应当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