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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 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索引号 640201023/2022-00069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6月27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近日,石嘴山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安委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石嘴山市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制度》的出台,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严肃执法纪律,为全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创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制度》明确,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人员,在工作中凡出现违规指令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泄露执法信息或者为当事人打探违法案件处理进展情况、阻挠拖延或者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12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如实记录在案。

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领导干部,因履行职责需要,应当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执法具体情况,组织研究法律政策,统筹协调督促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安全生产监管创造公正执法的环境。

制度》指出,因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被记录在案的,由监管执法部门及时报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干部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有请吃、送礼、利诱等情节的,采用威胁或者通过执法单位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施压等手段的,应当作为典型案例予以通报。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领导干部干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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