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罚〔2023〕ZD-03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鲁宁润通管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7月27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鲁宁润通管业有限公司在2023年度安全生产检查计划的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注塑机高温设备未进行安全隔离、未设置警示标志。 |
处罚依据 | 宁夏鲁宁润通管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柒仟元(¥7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鲁宁润通管业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205684243467Q |
处罚结果 | 处柒仟元(¥7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途径 | 依法在60日内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8.30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8.30 |
处罚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市应急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建议对责令整改事项予以复查,对提交审核的上述处罚建议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