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罚〔2023〕GM11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案 |
违法事实 | 未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自治区党委“四防”督查组反馈的问题,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能力不强,整改不彻底,对存在的隐患视而不见。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予以处罚,处人民币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王琳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3706841990XXXX5234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21000元 |
救济途径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0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8月10日 |
处罚机关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