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罚〔2023〕GM-11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定期检测案 |
违法事实 | 1.未能提供动火作业人李福兵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2.未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3.6月30日自治区党委“四防”督导组反馈企业存在“部分动火作业票填写事项不完整、有关人员签字不全”的问题,检查当日抽查7月2日动火作业票,作业证编号、动火审批人意见仍然缺失;作业完毕验收由维修班长许承刚签字,与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符;动火前气体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时间过长,作业中断后(间隔2个小时后)未重新进行气体分析。 |
处罚依据 |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予以处罚,共处人民币53000元(伍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夏尼西活性炭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91640205MA762F007E |
处罚结果 | 罚款人民币53000元 |
救济途径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8月10日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年8月10日 |
处罚机关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工贸科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