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要素名称 | 内容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应急案〔2023〕GM-04-2号 |
案件名称 | 宁夏铸峰特殊合金有限公司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案。 |
违法事实 | 2023年3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委会主任由梅法根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梅法根本人长期不参与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只是偶尔以视频会议形式了解有关情况,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履行其相关安全管理职责;抽取炉工杜福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个人档案显示,2022年8月接受培训内容为熔炼作业流程,考试成绩为90分,但考试试卷内容为一般安全常识内容;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等未及时修订完善,且部分制度与实际不符;中频炉循环冷却水系统进出口温度、压力监测未实现联锁保护。 |
处罚依据 | 宁夏铸峰特殊合金有限公司安环部负责人鲁明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行政处罚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鲁明静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640204********0010 |
处罚结果 | 人民币贰万壹仟元(¥21,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
救济途径 | 依法在60日内向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4.17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4.4.17 |
处罚机关 | 市应急管理局 |
当前状态 | 正常 |
信息提交科室 | 市应急局工贸科 |
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 主体适格,本案的违法行为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