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201023/2022-0007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年07月0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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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 |
三县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措施”、自治区“20条措施”和我市“80条措施”,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安全隐患。根据《石嘴山市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报送和曝光制度》,现通报一批安全生产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迅速将此通报发至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并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非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和“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痼疾,同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权威,全力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石嘴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第二批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一、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提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案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对照应急管理部“钢8条”“粉6条”“有限空间4条”对宁夏建龙特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有限空间未设置警示标志、粉尘防爆车间巡检工对讲机不防爆、未对涉粉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部分内容的通知》要求,给予该企业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石嘴山市锦绣前程工贸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锦绣前程工贸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1名该企业正在进行电焊作业人员未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违法开展特种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企业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宁夏凯铭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综合防护无铬浸渍炭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案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就网民在议政网上留言的“宁夏凯铭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规手续生产”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年产5000吨综合防护无铬浸渍炭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执法人员在宁夏蓝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抽查该企业动火作业票发现2名动火人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进行动火作业;硝化釜正在进行生产,但冷却盐水总管的手动阀处于关闭状态,冷却盐水的调节阀和切断阀未起到实质性保护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另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执法人员组织专家对宁夏万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点县专项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操作规程中无物料平衡表,液氯车间操作规程缺失内容较多,工艺流程中无加压卸车部分,无事故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操作步骤,无碱吸收工艺操作规程,104车间-6酸化釜温度变送器无防爆标识,104车间石英钟表为非防爆电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宁夏伟硕钢结构工稆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案
2022年5月,执法人员开展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宁夏伟硕钢结构工稆有限公司厂棚改建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该企业停止施工,并给予1.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湘里湘亲餐饮店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湘里湘亲餐饮店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店停产停业,并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宁夏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案
2022年5月,执法人员对宁夏汉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丙酰三酮车间中控室未联动切断非消防电源,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平罗县瑞欣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永光村店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在平罗县瑞欣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永光村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农资店内左侧货架底层摆放销售两纸箱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经查验,该店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但未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属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没收限制使用农药2,4-滴丁酯36瓶,没收违法所得130元,并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违法堆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2022年4月,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盛港煤焦化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企业在厂区熄焦塔南侧空地上露天堆存约150吨(掺干沙土混合后实际有1157.26吨)脱硫石膏,现场未采取防止扬散、流失措施,堆存场地无围堰,红褐色液体流淌至地面;熄焦塔蒸汽管外包岩棉保温层破损脱落,未及时按规定处置。2.脱硫石膏存放场地周围随意放置4个铁质废机油桶,其中2个空桶,2个机油桶内均存放约20cm液位的废机油。3.生活垃圾池内生活垃圾与废高温粘结剂桶、废油漆桶混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该企业罚款104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磁县凯英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案
2022年6月,执法人员在惠农区110国道西三友化工有限公司门口检查时:发现豫A1693E/豫AT631挂重型半挂车拉载可疑货物,经现场查验,该车辆从磁县凯英贸有限公司(惠农分公司)装运33.46吨危险货物电石(碳化钙)运往山东。该车辆所属业户为河南高原物流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磁县凯英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承运企业河南高原物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