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委本级及直属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包括货物(含零星采购)、服务、工程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成立验收小组,负责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委本级验收小组由办公室(财务)以及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组成,分管办公室(财务)工作领导任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党委、直属各单位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委直属各单位按规定应分别成立验收小组,并指定本单位一名领导担任组长。
第四条 采购合同是采购验收、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之一。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整、及时地履行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第五条 因产品停产、升级等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履行的,凭制造商的书面证明和供应商的履约说明,签订换货合同。
第六条 验收依据为政府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
第七条 政府采购验收程序和方法:
(一)简易验收
1. 采购金额小于60万的货物、服务项目,技术参数简单、规格型号单一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经办人填制验收报告单进行验收;对于品种多、数量大、技术参数复杂或采购金额在60万—200万元的项目,由验收小组至少3人验收,特殊情况可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
2. 根据采购合同等文件对货物的数量、规格、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标签、外包装和完好等进行核对验收。
3. 按照装箱单检查货物的备品备件、图纸、随机资料、合格证等。
(二)运行验收
采购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大型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及工程项目,需要经过实际运行一段时间后,邀请相关评审专家参与验收,并且验收小组成员总人数须5人以上。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项目验收
采购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的定时间和方式进行项目的交付验收。
(四)填写验收报告
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应根据检验记录,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一式五份,三份作为支付采购资金的必备附件;一份由购人备存,一价留供应商备存。
第八条 采购单位和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一)采购单位职责
1.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并在验收环节明确责任人员,直接参与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再参与验收工作。
2. 各单位在组织和参与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提出,且未向采购管理部门反映,而未依照规定程序与供应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财务部门拒付相关货款,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3. 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作出拖延或拒绝接受、验收和付款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验收小组成员职责
1. 验收小组成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2. 验收小组成员必须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集中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
3.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
4.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人。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型号或配置不符合合同约定,缺少应有的配件、附件、材料,货物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同未约定的,按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或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
要求。
(3)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5. 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填写验收报告单,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签字确认。
6. 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单位反映。经确
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
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内容由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其他原相关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以上条款若与上级部门或自治区、市财政部门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和自治区、市财政部门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