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正版软件管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五条 规划信息与体制改革科会同办公室(财务)负责每年对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机关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正版软件并登记入账。直属各单位信息化建设科会同办公室、财务科等负责每年对各科室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各单位工作人员所使用的软件均为正版软件并登记入账。
第六条 办公室(财务)负责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七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许可证(授权书)编号、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存。
第九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各项工作。
第十条 全体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计算机维修过程中,正版软件使用人放任维修人员任意卸载正版软件,安装非正版软件。
第十一条 正版软件化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各科室、直属各单位考核时,把软件正版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每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当年使用正版软件的资金保障、软件采购、软件资产管理等情况书面报市委宣传部(版权科)。
第十二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损害石嘴山市卫生健康委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科室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软件使用人无故造成软件资产流失的,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