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工作,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有使用正版软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计算机软件包括用于办公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病毒防护软件等软件。
第四条 计算机软件按照“集中管理,分散使用、保管”的方式实施管理。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设专人负责计算机软件的安装、使用、维护、报废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软件的购买
第五条 为提高计算机软件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调配计算机软件,具体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
第六条 所有软件的购买,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软件需要情况进行摸查,并在编制第二年工作预算时,将软件购买项目列入经费使用计划之中。
第七条 申请批准后,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进行软件采购,购买的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软件的要求,操作系统版本必须符合实际工作需求,更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同时安排必要的软件购置资金。
第八条 申请购买的正版软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软件的版本问题存在争议,未有最终司法判决的。
(二)软件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三)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或其他办公设备安全的。
(四)申请购买的软件的版本为试用版、测试版、体验版等非正式、非完整版本,或明显过低,不能满足办公需要的。
第三章 软件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且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复制、再分发。
(二)擅自或要求他人安装盗版软件并使用。
(三)超越授权许可的要求扩大软件的安装范围。
(四)故意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十条 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设专人负责统筹正版软件的管理,正版软件作为固定资产,并实行台账管理,即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型号、用途、数量、领取人、领用人、单价情况等。由专人妥善保管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等资料。
第四章 考核评议
第十一条 办公室将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软件正版化的完成情况作为其整体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部分,定期对各科室、各单位使用正版软件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二条 考核内容包括:
(一)软件正版工作的摸查工作。
(二)正版软件的采购情况。
(三)正版软件的安装验收情况。
(四)正版软件的资产管理情况。
(五)正版软件的年度使用情况的汇报材料。
(六)正版软件长效使用工作机制的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上机勘验相结合的形式,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每半年向办公室按照考核内容汇报相关情况,具体评议办法以每年制定的年度考核表为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由委党组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