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协调推进制度(暂行)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协调推进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招商引资项目招引落地的全链条、全周期、全责任闭环,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化、清单化、规范化,高效解决招商引资线索摸排、对接洽谈、跟踪服务、要素保障、责任衔接等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请进来、留得住,能落地”,营造“全员招商”的良好氛围,为“招大商,大招商”做好机制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健全责任体系
第二条 在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协调推进工作。
第三条 市投资促进局作为招商引资工作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招商引资任务分解、统筹协调、督查通报、考核认定等工作。
第四条 “9+3”产业牵头责任单位、各经济发展类部门、各县区(园区)作为招商引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谋划、线索挖掘、对接洽谈、合作签约、落地服务等工作。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其他部门(单位),要负责认真研究我市优惠政策、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发展优势和转型升级方向,充分运用各部门(单位)各类交流平台、同学同事、故交亲朋等渠道,挖掘与我市产业匹配的招商线索(不含已在我市落地企业新投资项目)。
第五条 各县区既是本辖区内招商引资的责任主体,又要做好与“9+3”产业牵头责任单位、各承担招商任务单位的衔接,确保各方面招商引资线索及时跟进、落实落地。
第六条 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加强对招商引资领导外出招商、对接洽谈、服务保障、到位资金等项目落实情况,各县区、部门行政审批、要素供给、政策兑现等服务保障情况的督查问效。
第三章 建立招商项目线索信息库
第七条 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建立全市招商项目线索信息库,按项目成熟度,分意向线索、对接洽谈、签约、落地等全链条入库建档,共享信息、定期更新、动态管理。各县区、相关部门分别建立各自招商项目线索信息库。
第八条 各招商引资责任主体、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部门(单位)向市投资促进局报送摸排对接的线索,由市投资促进局确认入库。因各种原因放弃的线索,入库单位提供书面详细说明,调整出库。
第四章 建立项目信息研判、移交机制
第九条 项目引进单位负责按照《石嘴山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事前评估办法》(暂行)对拟引进的项目进行研判。
第十条 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对接洽谈成熟的项目,由线索对接单位及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移交单》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再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线索分拨至符合产业发展的县区(园区)。(移交项目落地后,线索对接单位和所移交县区按照各5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数,具体认定规则按照《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五章 规范项目对接流程
第十一条 项目引进单位在项目信息研判的基础上,独立或邀请有关市领导、开发区、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了解企业现状和拟投资项目情况,并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需包括考察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在我市投资项目情况、对方提出的政策要求、存在的困难问题等内容)书面形式报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对考察后属于意向引进的项目,根据项目产业类别、投资额度和对方提出的政策要求,按照本制度第七章问题协调会商机制分层次有序推进,做到层层负责、衔接有序,同时,线索接交单位要每月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进展情况。
第六章 建立首问负责制
第十三条 向市投资促进局首先报送招商线索并入库的单位,确定为该招商线索的首问责任单位(因产业、招商政策不熟悉,无法独立完成招商服务全过程工作的单位,可与主要经济部门、县区协商确定为双责任单位)。首问责任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干部作为首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手续办理、问题协调、全程服务工作,确保对外沟通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避免多头对接造成客商信息困扰、投资误判。
第七章 建立问题协调会商机制
第十四条 按照“谁牵头引进、谁协调推进”的原则,当项目招引推进过程遇到问题时,由首问责任单位发起会商,与相关部门、县区协商项目优惠政策、要素保障等事项,有分歧的及时报市级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对能耗、煤耗、水耗、土地等要素问题,要及时分析研判、协调会商,为项目落实做好基础保障。
第十六条 对超出县区事权范围,或市级分管领导、部门、县区多次协调仍然存在分歧的事项,由首问责任单位报市投资促进局。市投资促进局视情况提请召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协调解决。
第八章 建立签约项目移交机制
第十七条 以项目投资主体与相关县区签订投资协议为节点,划清项目招商引资与项目签约落地的过程界线。协议签订前首问责任单位负主要责任,协议签订后落地县区(园区)负主要责任。
第九章 跟踪问效、考评问责
第十八条 建立月通报机制。市投资促进局每月在市政府常务会上对各县区(园区)、市直部门领导外出招商次数、摸排的线索数量、对接签约的项目、项目的进展情况,承担招商分解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对项目的服务情况进行通报,比成绩、晒不足、找问题。对连续两个月综合成绩排名后两位的单位(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听取招商引资工作情况汇报。
第十九条 完善考核机制。提高年度效能目标考核中招商引资项目分值。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按照“外出+对接+签约+落地+服务”全过程考核的原则,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另行印发),对首问责任单位、落地县区等招商考核目标任务分成予以明确,树立招商有功、招商有奖的激励导向。对完成目标任务排名最后的两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年底不予评先、评优。
第二十条 追责问责。对过程严重滞后或流失的招商引资项目,分析原因、厘清责任。首问问责单位、落地县区和审批服务、要素保障等部门(单位)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履职不到位的在年终考核中从重扣分。对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者越权行为造成重大项目流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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