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质高效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贯彻落实“全员招商”理念,推动实施“精准招商”,压紧压实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市转型发展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园区、市直各责任部门(单位)及为石嘴山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企业和商协会。
第三条 各县区、园区、市直各责任部门(单位)是招商引资的主体,作为考核对象。各县区、园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招商引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推进招商引资项目谋划、对接、落地、建设和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成立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招商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招商引资考核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为成员单位。市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商考核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牵头负责具体工作。市招商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 招商绩效考核基础分值实行百分制,按照“外出+对接+签约+落地+服务”全过程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一)开展对接推介情况指标(占10%)
1.谋划招商推介项目(6分)。县区(园区)全年谋划推介项目不少于10个,并制作招商引资宣传册,每少谋划1个推介项目扣0.6分,未制作宣传册扣2分;市直经济发展类部门和九大重点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全年谋划推介项目不少于5个,每少谋划1个推介项目扣1.2分;其他市直责任部门(单位)全年谋划推介项目不少于1个,未谋划扣6分。
2.开展或参加各类推介活动(4分)。县区(园区)全年不少于8次,每少一次扣0.5分;九大重点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全年不少于4次,每少一次扣1分;其他市直责任部门(单位)全年不少于1次,每少一次扣4分。
(二)外出招商和摸排线索指标(占20%)
1.领导带头外出招商(10分)。市级领导、市直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外出招商1次(提供有效线索给其他单位外出的,提供线索单位和外出单位均视为外出1次),每少一次扣2.5分;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园区常务副主任外出招商全年不少于10次,每少一次扣1分。
2.积极搜集招商引资信息线索(10分)。县区(园区)每月报送有价值的新增线索不少于4条,每少一条扣0.2分;市直经济发展类部门和九大重点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全年报送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不少于4条,每少一条扣2分;其他市直责任部门(单位)全年报送有价值的信息线索不少于2条,每少一条扣4分。所提供的线索均为当年新对接洽谈企业,线索有效落地率不得低于50%,低于的扣2分。
(三)招商引资项目签约指标(占10%)(10分)。在自治区政府组织的签约活动中县区(园区)签约金额不少于10亿元,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1分;九大重点特色产业责任单位全年报送签约项目不少于2个,每少一个扣5分;其他市直责任部门(单位)全年报送签约项目不少于1个,每少一个扣10分。
(四)任务完成指标(占50%)(50分)。主要考核项目落地、资金到位、项目成效等情况。各县区(园区)、市直责任部门(单位)要以项目落地和资金到位为导向,扎实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下达的指导性目标任务,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
(五)服务质量指标(占10%)(10分)。通过调研问卷的形式,对全市各部门开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情况进行打分,分值按照市招商考核领导小组与新引进招商引资企业打分各占50%进行计算,满意度测评结果在90%以上计10分,90%以下按比例扣分。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 年终考核。
(一)11月30日前,各县区、园区、市直责任部门(单位)将相关考核印证资料报送至市招商考核办公室。
(二)12月初,市招商考核领导小组对县区、园区、市直各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采取查阅资料、审核有关证明材料、核算到位资金、实地抽查验证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价和量化打分。
第七条 市招商考核领导小组对县区、园区考核综合评价初步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项目推进考核机构,对市直各责任部门(单位)考核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市委督检考办。
第八条 市直部门项目认定程序。
(一)招商信息线索申报。各单位在外出招商中获取有价值意向性线索,邀请拟投资企业来我市实地考察,信息确认后,于当月28日前向市招商考核办公室申报“招商信息线索申报表”,并附外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需包括考察企业的基本情况、拟在我市投资项目情况、对方提出的政策要求、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等内容)、领导外出请假条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按照“谁先报,备案谁”的原则,第一申报线索单位视为落地项目的第一引资单位,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协商沟通移交线索。按照成熟一个移交一个的原则,对接洽谈成熟的项目,由线索对接单位及时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线索移交单》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认,再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项目线索分拨至符合产业发展的县区(园区)。同时,线索接交单位要每月向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项目推进进展情况。市直部门对接招商项目在自治区政府组织集中签约活动中签约的,无需再向县区移交。
(三)填报招商项目申报表。项目正式落地后填写“招商项目申报表”,报送至市招商考核办公室。已提前移交县区并备案入库的项目年底可直接认定,由线索对接单位和所在县区按照到位资金各50%计算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数。
(四)填报招商项目认定表。当年11月30日前,根据本单位招商项目情况填报“招商项目认定表”,向市招商考核办申报并同时提交项目认定所需资料,各园区同时抄送所在县区。
第四章 项目和到位资金认定
第九条 年终认定项目范围为市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的工业、农业、服务业、公益事业及基础设施等项目;企业上市融资、增发融资等;市域外投资者对我市企业进行的增资扩股;实际利用外资情况。
第十条 申报项目条件。
(一)项目投资额标准。原则上农业项目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300万元,服务业项目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工业项目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工业项目小试、工业项目中试、“9+3”重点产业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不受限制)。
(二)项目申报原则。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认定1个引荐单位,对项目招引落地确实发挥重要作用的,且经过主要引荐单位举荐的,最多不超过2个单位。县区(园区)与市直部门报送项目投资金额分开计算,且单个项目不得累计、重复计算,经认定给市直部门的项目投资金额,将会在县区认定投资额中予以剔除,严禁拆项目、凑项目、分项目等行为。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金额的认定。
(一)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认定须提供加盖公章的《招商项目申报表》和《招商项目认定表》以及项目基本情况说明、投资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公司章程、立项批复、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资产负债表、合同及票据等相关资料。
(二)招商引资项目到位资金额认定按照实物资产投资、货币资本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三种形式认定。
1.实物资产投资须提供企业实物权属证明、当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在建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企业当年上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购买设备的原始发票(复印件)等,以上报表须进行对比核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2.货币投资须提供入账凭证,当年财务决算报表(资产负债表),在建项目当年实际完成工程量报表、项目企业当年上报统计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报表,以上报表须进行对比核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3.无形资产投资须提供无形资产明细表,合同协议及有关文件,资产负债表中摊销名录等。
(三)合资、合作项目到位资金认定按照市外投资企业或投资人的投资比例确认。
(四)如招商引资企业能够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可不再提供其它材料。
(五)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26号)文件规定的“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投资额的4倍、3倍和2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额度”执行。引进的国外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到位资金按照2倍计算。
第十二条 不予认定的项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不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产业及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
(二)国家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水利、交通、电信、电力建设等)。
(三)各级政府财政和自治区各厅局投资建设的项目。
(四)石嘴山本地企业、自然人在石嘴山域内独资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五章 考核办法的应用
第十三条 奖励。
(一)县区、园区奖励标准。对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园区,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每超1亿元奖励3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直部门奖励标准。按照招商绩效考核等次,前3名的评为“优秀”等次,分别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三)介绍引进项目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奖励标准。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府鼓励类,且科技含量高、带动性强的单个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超3亿元(含)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度的0.05%一次性奖励给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个人不包括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年度加、扣分值。加分值计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且每个单位累计加分不超过0.5分。
(一)加分值。
1.对县区、园区超额完成当年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实际到位资金每超1亿元加0.2分。
2.县区、园区引进当年到位资金在5亿元(含)以上的单个实体项目,每个项目(一次性认定)加0.5分。
3.对市直责任部门(单位)独自引进的招商引资单个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达3亿元以上的,根据所列全市招商到位资金的比重予以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0.5分。
(二)扣分值。招商引资工作在本年度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0.2分;调研问卷服务测评后3名的单位,一次扣0.2分;对招商引资企业投诉事项处理不及时并造成不良影响,经认定属实的扣0.5分;领导外出招商信息报送弄虚作假的,一次扣0.5分。
第十五条 对项目到位资金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申报项目不予认定,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因配合不力、服务不及时,致使招商项目流失,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经查实,年底招商引资考核不得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0年9月28日《石嘴山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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