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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201018/2021-0000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年12月03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商务局

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严格落实监管要求通知》(商财发[2021]39号)、《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全区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3号)和《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嘴山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进出口经营权、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且进出口额纳入石嘴山市的企业。

第二条 对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季度进出口交易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交易额2%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满足以上条件且在石嘴山报关的企业资金支持标准可适当增加0.1%—0.2%。以上支持内容单个企业每季度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

第三条 对在石嘴山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对在我市开设的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展示厅等,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赁费、装修费、促销费、广告费等按照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店每年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设定的相关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石嘴山市商务局进行申报,由专人进行审核,在通过审核后的30日内,按程序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条 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人才培训、政策咨询及宣传等业务,以扩大我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影响力。

     对新引进的具有一定影响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或重点项目,给予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已经获得自治区、本市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资金。

第九条  办法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第四季度的资金申报和发放适用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起算,本办法最终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商务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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