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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索引号 640201018/2021-0000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年04月20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商务局 责任部门 市商务局

石嘴山市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解决我市开放不足的问题,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供应链产业链逐步完善,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此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石嘴山注册、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完成注册满一年的相关企业。

第三条鼓励企业在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开展业务。

(一)支持做大全市外贸数量。以上一年进出口额为基数,对货物落地保税物流中心当年进出口额增量部分,每增加1美元给予仓储租赁补贴0.04元人民币。支持保税物流中心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二)支持外贸货物落地。对石嘴山保税物流中心落地进行分拨销售的进出口产品,给予国内段运输费用20%的补贴。

(三)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在保税物流中心推广“四自一简”(可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海关简化业务核准手续)、“先出区后报关”“保税混矿”等自贸区监管创新制度,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支持外资企业发展。支持外资企业落地石嘴山。企业每实际到位1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对外资企业获批自治区级研发中心的,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

第五条支持外贸企业发展。支持建设使用海外仓储。对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且产生效益的海外仓,按照实际投入不超过50%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租赁使用海外仓并产生效益的,按照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30%标准给予补贴,连续补贴2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争取铁路运费优惠。支持行业协会发挥铁路运输牵头议价作用,根据议价比例每降低5%—15%的铁路运费,给予10—50万元奖励(以铁路部门下达的降价文件为准)。

第七条附则。资金由市本级和各工业园区1:1配套筹措。各开发区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兑现;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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