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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石嘴山市“零排放”企业和节水型企业水资源税奖补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3-11-10 15:54来源: 石嘴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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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相关要求,我单位编制完成《石嘴山市“零排放”企业和节水型企业水资源税奖补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集意见时间:2023年11月10日至2023年12月10日。

联 系 人:黑佳玲

联系电话:0952-3812336

电子邮箱:szsnsk@126.com



石嘴山市“零排放”企业和节水型企业水资源税奖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动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保障产业转型示范市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奖补办法》《石嘴山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的“零排放”企业和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在石嘴山市节水型社会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

第三条 奖补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规范、高效和分级奖励、注重实效的原则。

条 奖补资金实行分级统筹。市级及辖区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从返还的市辖区水资源税收入和收取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中统筹,涉及平罗县的奖补资金由平罗县县自行统筹。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工作开展情况,按年度编制预算。

第五条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奖补标准:

(一)石嘴山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型社会建设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区政府,按考核结果排序,设一、二、三等奖各1名,分别奖补70万元、50万元、30万元。

(二)对利用非常规水的工业企业,按年度替代水量计算,给予1.5倍基准用水权费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

(三)对零污水排放园区、企业,分别按照100万、50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通过水资源税返还、用水权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统筹解决。

(四)对获得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和自治区级节水标杆企业,除自治区奖励50万元外,市级从水资源税返还和用水权使用费中再奖励30万元。

(五)对获得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用水户按照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的奖励标准执行。同时获得两种以上称号的,按照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达到零排放标准和评上节水型企业等称号的园区、企业在当年年底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

(一)对取用水量超过年度分配指标的县区;

(二)用水量超过年度计划用水和超过行业用水定额的企业;

(三)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违法取用水行为的;

(四)经复检节水型企业等命名称号撤销的;

(五)非常规水用水企业无故减少非常规水用量的。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实施。

第十条 平罗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23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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