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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嘴山市用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石嘴山市用水权分级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9-25 16:20来源: 石嘴山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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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完善的用水权收储交易分配制度,规范用水权收储交易分配方法,以及用水权分级收储、交易的监督管理,编制了《石嘴山市用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石嘴山市用水权分级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上述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wjcsk@126.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石嘴山市用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石嘴山市用水权分级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石嘴山市用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规范用水权收储交易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惠农区开展的农业与工业、工业与工业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水权类型包含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

第三条  市辖区用水权收储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部门或国有企业实施。

第四条  乡镇、合作社、农户及规模化养殖户之间的水权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由市辖区自行制定。

第五条  市、辖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开展“闲置”用水权指标的核查认定。

第六条  水权收储交易收益分配应当综合考虑节水成本、税费、合理收益等因素。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部门收储农业节水水权,并开展水权交易转换的,水权收储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外,辖区人民政府与市财政局按28比例分成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收储农业节水水权,并开展水权交易转换的,水权收储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外,辖区人民政府与国有企业按28比例分成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部门收储工业节水水权,开展交易的,水权收储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外,全部上交市财政局。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国有企业收储工业节水水权,开展交易的,水权收储交易收益除收储成本和财务税收外,市财政局与国有企业按28比例分成。

市、辖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监管,水权收储交易收益资金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存储,专项核算。

  市、辖区人民政府水权收储交易收益用于本级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资源项目编制、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不得随意截留、挤占、挪用。

  水权收储交易收益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由市财政局、审计局进行监管。

第十  本办法由石嘴山市水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2023102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023日。



《石嘴山市用水权分级收储交易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石嘴山市用水权分级收储、交易的监督管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市场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石嘴山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分级收储、交易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分级收储,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对闲置或节余的水资源使用权或取用水指标(以下统称用水权收储指标)予以收储的行为。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水资源总量控制、保障发展需求、市场供需形势等,在水权市场适量回购、出售、储备部分水权。市人民政府投资节水项目节约的水权,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收储,各县、区人民政府收储本级投资节水项目节约的水权。

第五条  各县、区节约的水量应委托第三方编制节水评估报告,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予以确认。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权收储指标动态管理机制,并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节约的用水权三年内没有使用或交易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有偿收储,盘活水资源存量,用水权收储指标可以重新配置或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七条  用水权收储指标处置结果,应当报自治区水利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书面告知有关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保障用水需求。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用水权收储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和风险防控等,开展“闲置”用水权指标的核查认定。鼓励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用水权收储交易活动,收储“散户”用水权进行集中交易,激励用水权市场规模的正向增长。

第九条  按照“谁节约,谁收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开展多种方式的用水权交易,鼓励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及运行养护,优先获得节约的水资源使用权。  

第十条  有偿取得用水权的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再生水置换出的黄河水取用指标,可以向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指标置换申请,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再生水利用、用水权取得等因素,对置换出的黄河水指标数量进行审核认定,经认定的水权可以依法进行水权交易,或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偿收储。

第十一条  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利用达标的再生水置换出黄河取用水指标的,经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储并进行二次水量配置或者水权交易。

第十二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权交易产生的取水许可证或用水权证申请、变更、延续情况以及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用水权交易双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或者用水权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严禁囤积用水权,不得挤占生活、生态和合理农业用水,保障用水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用水权交易期间产生异议的按照管理权限分级受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开展用水权交易绩效评估,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水权交易情况。

第十五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违反相关规定,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竟得方取得受让水权但无故不履行相应程序的,三年内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转让方、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或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水权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终止用水权交易。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石嘴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20231023日起执行,有效期为至202510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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