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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机构职能

2023-08-01 16:58来源: 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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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情况

单位全称: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

单位级别:正处级

主要负责人:郑建军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30

          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26号

联系电话:0952-2012655

邮政编码:753000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生态环境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石嘴山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并组织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四)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五)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国家、自治区、市级专项资金安排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六)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七)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自治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组织落实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县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执行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及相关标准。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组织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预报、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落实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自治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助开展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助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政策、规划和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相关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实施生态立市战略,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石嘴山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新石嘴山。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机要、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财务、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依法治市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生态环境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二)生态环境指挥调度中心。承担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预报预警工作,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县区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组织协调和监督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落实。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生态环境管理科。拟订石嘴山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管理和行政审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按规定审批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承担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落实水污染防治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和组织实施地表水水质考核制度。监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入河(湖)、沟排污口设置。负责提出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五)大气环境科(应对气候变化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立和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土壤生态环境科(自然生态保护科)。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按照国家规定对有毒化学品、新化学物质进行环境管理。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设置市生态环境局平罗分局、大武口分局、惠农分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正科级派出机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落实所在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组织落实所在辖区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生态环境局和所在辖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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