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源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查、审批〈宁夏青源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脱水蔬菜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宁夏青源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脱水蔬菜升级改造项目(项目代码:2404-640205-17-02-746829)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109国道与346乡道交叉口西南260米,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39′19.635″,北纬39°4′23.049″。本项目对现有车间进行修整,对现有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不新增占地。拆除老旧设备,安装全自动脱水蔬菜烘干设备、气泡清洗机、拣选机、剥皮机等,新建1台6吨链条式炉排生物质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技改完成后,年产脱水蔬菜120吨。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80万元,占总投资60%,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宁夏青源食品有限公司年产120吨脱水蔬菜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及时清扫、洒水降尘,建筑材料做好遮盖。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生物质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废气经陶瓷多管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中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废水沉淀后回用,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
运营期清洗废水经新建的10m3/h的平流式溶气气浮机设备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表1道路清扫标准后暂存于沉淀池,与软水制备装置排水、锅炉排水一起回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排入厂区化粪池,依据《惠农区庙台乡2019年农村户厕改造实施方案》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通过对噪声源采取减振隔振等降噪措施后,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拆除的废旧设备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运至政府指定地点,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运营期不合格蔬菜、青椒蒂收集后外售至附近养殖户;废树脂由设备保养公司回收处理;沉淀池污泥定期清掏,送至一般固废填埋场填埋;生物质燃料燃烧后的灰渣及除尘灰集中收集,暂存于生物质灰渣暂存间,定期用作农肥还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三、有关要求
(一)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
(二)根据《报告表》核算,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颗粒物0.256t/a、SO20.508t/a、NOX1.001t/a。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及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各类排污口应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规范化设置。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石嘴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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