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大武口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我局围绕市场监管职能,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现将我局2021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1、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是我局领导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为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我局成立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政策法规岗抓好协调,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
2、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一是加强会前学法,定期培训讲法,以各岗所轮流授课的方式促进工作交流、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从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执行等各方面,对法律适用、办案的流程、文书的使用、填写进行了详细讲解,提高学法用法强度;二是积极组织参加各类学法用法考试,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品从业人员参加专题培训,组织化妆品经营者开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培训,组织新进公务员参加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等,并成立青年实干+夜读班,巩固学法成效;三是积极履行部门普法责任,严格按照部门普法责任清单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开展食品药品示范区创建活动,筹划创建大武口区食品安全主题公园,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单位”八进活动。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食品安全宣传周”、“5.20”世界计量日、“12·4”国家宪法日等系列宣传活动。并将执法办案、专项整治、日常检查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建立以案释法制度,营造“谁执法谁普法”的浓厚氛围。
3、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为了保证法制工作的需求,在分局及各市场监管所设立专兼职法制员11名,占全部执法人员的11%,局内设置政策法规岗,设有工作人员三人,从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
二、依法全面履行部门职能
1、明确权力清单,确保责权统一。认真履行石嘴山市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局调整的《行政执法主体目录清单》,及时对现有行政执法权责进行梳理、调整,确定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权力事项,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权责事项的实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事项6项,其中行政许可4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裁决1项。将责权统一落实到位。
2、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从严落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效保障规范性文件质量。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发布机制,上报司法局严格审查把关,有效控制了文件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3、全面履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区厅《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督查规定》。以革新除弊、刀刃向内的勇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年开展了二次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力促行政执法水平提升,不断丰富和发展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机制的内涵和外延。2021年分局共计立案查处案件338件,罚款142万元,截至目前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
4、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严格依法行政。完成2021年19名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及申领工作、1名行政执法人员的换证工作,3名调离人员证件注销工作,完成行政执法人员审核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国家执法证》的换发工作。全局共101人持有宁夏行政执法证。
三、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分局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行政决策程序等事前监督,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事中监督,以案卷评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事后监督为重要抓手,对行政执法行为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的规范监督。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我局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石公示、互联网+监管、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协同监管平台)网站公示公开了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以及“双随机 一公开”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等,规范事前公示。二是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在执法单位办公场所设立执法监督岗,严格实施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规范执法事中公示。三是推动事后公示。我局通过石公示、互联网+监管、全国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协同监管平台)网站定期公示行政许可事项和行政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截至目前公示行政处罚信息948条、互联网+监管732条、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329条。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一是依据国家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明确了执法人员要求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记录;二是加强执法装备建设,推进全过程记录执法工作。分局目前共配置执法记录仪46台,对讲机30台,移动执法办案箱25个,询问室9间、监控室1间,无人机1台、目前已实现听证现场直播模式。分别配给各执法人员,按照执法程序统一使用新的执法文书,明确了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要求,明确了执法过程中现场检查并拍照记录入卷规范、执法记录仪及其他录音录像设备录制的音像资料保管方式、记录入卷办法和要求。确保每件行政执法案件有记录、有案卷,保障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完整,执法文书规范,案卷完整齐全。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一是坚持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严格遵循国家局和区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定,坚持处罚法定、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公开透明,确保行政处罚正确实施。二是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适当、综合裁量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危害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原则上通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三是严格执行国家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及自治区厅、市局的《行政执法监督规定》,采取定期季度督查和半年一次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方式,开展行政执法督查,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重点,加大执法纠错规范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四是以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查处力度,注重加强行刑衔接,先后多次联合公安、检察机关进行重大行刑案件讨论会商,已与检察院、公安局就案件查办工作、互通案源线索召开联席会议2次,与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联合开展会销活动投诉举报核实调查、辖区内小作坊整治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强化“两法衔接”工作。五是快速整合五个投诉举报平台,高效迅捷受理调处消费者投诉,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加大公平竞争力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围绕更好满足消费者维权的便利化需求,截至目前,受理咨询投诉举报1791个,依法律法规程序不予受理退回226件,诉转案3件,调解成功 1291件。六是分局建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明确了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决定、拟作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等十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内容。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实现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共开展一般案件审核206件,法制机构核审率为100%,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法制审核23件,共召开17次案件集体讨论会。
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
一是完成了执法人员和市场主体数据库建设,全区共有企业6332户,个体22668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12户。对照上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重新梳理,最终确定了14个“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部门,共报送计划65项,64项其他行政执法事项,其中部门联合抽查计划29项,内部抽查计划36项。截至目前已开展40项双随机工作,已完成25项。并及时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开,实现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和监管事项100%纳入,达到了监管工作全覆盖的要求。同时,要求成员单位对“一单两库一细则”实行动态化管理,各单位对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了重新调整和录入。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紧紧围绕市场监管工作重点部署,以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以提高便利化服务水平为重点,通过培训、电话催报、上门指导、发放材料等形式,并与微信视频号、朋友圈、抖音广告等自媒体形式结合,采取线上提醒与线下服务相结合,圆满完成2020年年报申报工作,扩大小微企业名录在部门间的共享与应用。
五、存在问题
一是依法行政的意识尚待提升。工作中还存在“重经济发展、轻法治思想”的观念,认为依法办事要求多、程序繁,不便于开展工作,存在根据当事人的接受能力执法而不是依据法律执法的情况,工作中也存在畏难情绪。
二是有些法律法规处罚起点设定过高,与基层经济规模和社会承受能力有较大差距,基层行政执法难以实施到位。
三是依法行政,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识不强、工作风险大。
四是没有将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信息平台与自治区行政执法平台进行对接,没有通过宁夏行政执法平台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没有实现行政执法信息实时录入。
五是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出现断层,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较缺乏,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还有待提升;
六是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修订、修正的较多,知识更新显迟缓;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坚持不懈努力,今后,我局将继续紧紧围绕区委、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结合实际,积极采取措施,全面提升市场监管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力争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取得新的成绩、为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附件2
2021年1-4季度行政执法数据及三项制度相关情况统计表
单位: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2022年1月10日
序号 | 执法 类别 | 行政执法数据 | ||||||||||||||||
1 | 行政许可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
0 | 0 | 0 | 0 | 0 | ||||||||||||||
2 | 行政处罚 | 警告 | 罚款(次数)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 ||||||||||
62 | 260 | 没收违法所得40次/没收非法财物 30次 | 0 | 0 | 0 | |||||||||||||
3 |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执行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合计 | |||||||
4 | 34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 | 行政征收征用 | 征收次数 | 征用次数 | 征收总金额 | ||||||||||||||
0 | 0 | 0 | ||||||||||||||||
5 | 行政收费 | 次数 | 收费总金额 | |||||||||||||||
0 | 0 | |||||||||||||||||
6 | 行政确认 | 次数 | ||||||||||||||||
0 | ||||||||||||||||||
7 | 行政检查 | 次数 | ||||||||||||||||
1513 | ||||||||||||||||||
8 | 行政给付 | 次数 | 给付总金额 | |||||||||||||||
0 | 0 | |||||||||||||||||
9 | 其他(简要说明即可,公示时可删除本项) | 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完善情况 | 已完善,目前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适用规则》等文件。 | |||||||||||||||
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及救济途径 | 陈述、申辩、行政听证、行政复议 | |||||||||||||||||
本部门补录宁夏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案件数量 | 0 | |||||||||||||||||
本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音像记录行为用语指引及相关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已建立并执行市局下发的《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事项清单》。 | |||||||||||||||||
本部门本年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数量 | 1 | |||||||||||||||||
本部门是否有法制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是否聘请法律顾问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 本部门设置法制科,行政人员3人;未聘请法律顾问。 | |||||||||||||||||
填表说明:1.行政执法数据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完成的数量。
2.行政许可中,“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是上述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
3.行政处罚中,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件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4.行政检查中,检查1个检查对象的,有完整、详细的检查记录,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
5.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给付的统计范围是上述期间征收、收费、给付完毕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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