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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科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园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受理电话:0952-6582355

传真号码:0952-6582355

电子邮箱:gy6582355@163.com

通信地址:平罗县山水大道596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15(夏季)

8:30-12:00 14:00-17:45(冬季)

邮政编码:753400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机构职能、办事程序;

2.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行政职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4.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5.工作动态;

6.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主要通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宁夏平罗工业园区”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将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查阅点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1.网页申请。请登录“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网站”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申请表》后提交即可。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查阅点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填写《石嘴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石嘴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也可到宁夏平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查阅点领取,复印有效。

(二)申请处理

1.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

2.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5.涉及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掌握该信息的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7.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三)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注意事项

1.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3.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不再重复答复。

4.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5.所申请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6.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权力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