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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嘴山市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监管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22-09-16
来源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解读单位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一、出台背景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有效整治违法使用禁用药物、超范围使用限用药物和不规范使用药物等问题,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确保我县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食品。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

文件对加强农药兽药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兽药使用管理、建立农药兽药经营使用台账制度、加强农药兽药残留抽检监测、强化依法行政能力5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四、相关内容依据说明

(一)方案要求“加大对农业投入品隐形成分及禁用成分抽查检测”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农药出厂销售,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规定:“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严禁在农药兽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兽药行为,所有农药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二)方案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巡查监督”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使用指导、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并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要求,组织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林业、粮食、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林业、储粮、卫生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技术指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三)方案要求“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基地的农业投入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用药记录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2年”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7〕10号)第二条要求:“严格落实农药兽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各地要制定实施农药兽药使用培训计划,普及法律法规和种养技术,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症选药、科学用药。规范农药兽药使用行为,禁止使用的坚决不用,限制使用的严格按规定范围和剂量使用,允许使用的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四)方案要求:“加强农产品例行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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