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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较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17/2022-00001 文号 石农发〔2022〕37号 生成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石农发〔202237



关于印发《石嘴山市较大农机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我市较大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强化农机生产领域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农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应急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我局组织修订了《石嘴山市较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524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较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总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防范和杜绝重大事故为目的,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推动全市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1.2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机制,构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防线,进一步规范较大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和救援处置工作,确保发生农机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队伍能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农业生产秩序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1.3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原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原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凡发生在石嘴山境内的,属于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的较大农机事故,启动本预案。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5.2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快速反应,与当地公安、应急管理、卫生、消防等相关部门协调联动,依法、规范、公正、果断开展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消除不利影响,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5.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最大程度减少较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农业机械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

2.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四条,“以上”含本数字,“以下”不含本数字。

2.5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6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7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地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8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9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和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分别派员参与调查处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体系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设立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公室、农机(农业)、应急管理、公安、卫生、交通、消防、保险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指挥和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同时应设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四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建立值班值守制度,做好救援及事故处理的物资储备,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警电话。

预案启动时,各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3.2机构及职责

3.2.1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由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为成员。

3.2.1.1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秩序。

3.2.1.2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其他各工作组按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工作,做到判断准确、救援有力,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2.1.3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预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

3.2.1.4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3.2.1.5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3.2.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他救援车辆(设备)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领导小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和污染降到最低程度。

3.2.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

3.2.3.1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撰写调查报告,做好事故责任认定。积极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2.3.2尽快恢复农业生产,维护现场秩序。

3.2.3.3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安抚伤亡人员家属。

3.2.3.4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群众思想情绪及善后处理动态。

3.2.3.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相关理赔事宜。

3.2.4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负责做好提供抢险救援应急的资金、各类器材、物资以及参加救援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

四、事故报送

4.1发生农机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管机构或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4.1.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4.1.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1.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1.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4.1.5是否存在肇事嫌疑人逃逸等情况。

4.2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立即以电话和传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的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逐级报告至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3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管机构,应当立即以电话和传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快速报表》的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农机主管化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确保事故发生2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4.4发生较大及以上农机事故后,如有必要,事故发生地农机安全监管机构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09522688100;传真:09522688100。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电话:0952201319620137891997652990219976529909;传真:0952-2013789。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01059198660;传真:010-59198600

4.5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5.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5.2驾驶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4.5.3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5.4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4.5.5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4.5.6已经采取的措施;

4.5.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6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7为保证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的连续性和全面性,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发展情况、抢救进展情况;事故抢救结束后,要将事故的基本原因、应采取的改进措施一并上报,完整报告农机事故从事发到事终的全部过程。

4.8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事故信息,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确定属于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的事故,应迅速赶赴现场勘查、检验、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农机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配合做好农机事故处理工作。对不属于农机化主管部门处理的事故,应立即告知报案人或当事人,并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五、响应程序和处置要求

5.1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各小组赶赴事故现场,同时协调公安、应急管理、急救、保险等部门联合行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2在应急处理工作中,事故发生地政府部署工作前由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积极主动有效地开展工作。

5.3现场秩序和抢救工作由现场指挥组统一指挥,各小组要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协调行动、服从指挥和调遣,迅速有序地开展救护工作。

5.4现场指挥组根据农机事故类别、事故的范围、伤亡人员的情况制定抢救方案。抢救方案应包括:预防事故扩大措施、现场救护、维持现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内容。

5.5在进行农机事故抢救时,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拍照、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5.6事故发生初期,现场人员在尽可能保护事故现场的前提下,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7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依法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组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8当农机事故发生现场对人员、财产、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消除,伤亡人员、群众已得到医疗救护和安置,财产得到妥善保护后,经现场指挥组批准,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应急处理结束。

六、事故善后处理

6.1事故发生地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接待、思想安抚、抚恤及有关善后工作。

6.2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特点,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预防农机事故的安全意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七、保障措施

7.1全市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管机构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做好农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7.2各县区人民政府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修)订本地区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处理救援预案。同时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落实本地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人员、事故处理设备、器材及后勤保障物资等,并将人员名单、设备、器材、物资清单报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一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7.3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认真熟悉相应的预案,确保分工明确、职责到位、处置措施到位。要按照国务院编制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切实提升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7.4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参加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的人员,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附件:1.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流程图


附件1

附件3






















送:自治区农业机械化总站,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嘴山市农业农村局20225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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