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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1017/2021-00038 文号 石农发〔2020〕73号 生成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畜牧科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石嘴山市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0915        

(此件公开发布)

石嘴山市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实施方案

《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2010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犬只狂犬病防疫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坚持依靠科学、依法防治,建立和完善“政府组织、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防治机制,采取“因地制宜、协同推进、综合施策”的防治策略,有效控制并逐步消灭动物狂犬病,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总体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犬只狂犬病防疫,严格控制犬只疫病,实现可管理犬狂犬病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犬只建档率达到100%,病死犬尸体无害化处理率达100%,显著降低动物狂犬病发生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建立动物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

在全市动物防疫改革基础上,统筹城镇和农村狂犬病免疫工作,把城镇执业兽医和农村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做为免疫注射点主体,选择符合一定条件的宠物医院、动物门诊和农村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其中,指定的宠物医院、动物门诊负责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农村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负责农村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全市《动物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名单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规范犬只狂犬病免疫证册管理。

为提高全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水平,规范动物狂犬病免疫证册管理,全市统一制作《动物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牌匾、《动物狂犬病免疫证》。由动物防疫部门统一发放管理,对不符合防疫条件的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及时进行调整。由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完成狂犬病免疫后发放免疫证,并进行免疫登记备案,做到一犬一证。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严禁发生未免疫只发证行为。

(三)加强犬只疫病防控。

加强犬只防疫属地管理,密切关注狂犬病等疫情动态,开展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和犬包虫病防治,及时发现并扑灭疫情。加强犬瘟热、犬传染性肝炎、犬细小病毒病、冠状病毒病等犬主要疫病的预防控制,规范宠物医院、动物门诊开展疫病诊疗活动,有效遏制犬只疫病扩散。

(四)严格无害化处理措施。

加强病死犬无害化处理管理,养犬人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采用焚烧、深埋、消毒等措施无害化处理死亡犬只尸体。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可以代替养犬人进行死亡犬无害化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强化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对随意抛弃病死犬只尸体的行为,按照动物防疫法规进行处置。

四、工作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狂犬病免疫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免疫实施方案、指定并公布动物狂犬病免疫注射点、统一制作《动物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牌匾、《动物狂犬病免疫证》,以及全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县(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属地管理,负责开展辖区犬只疫病防控、免疫技术指导、狂犬病免疫监管、死亡犬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做好动物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的管理和督导检查。

(三)指定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点负责免疫接种、免疫证明登记与发放、免疫数量统计上报、狂犬病疫情报告、及时解决免疫应激等问题,协助完成死亡犬无害化处理。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狂犬病免疫工作,结合各自辖区实际,制定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认真落实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要求,保证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加强犬只狂犬病免疫组织管理工作,市、县(区)分别成立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做好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

市级动物狂犬病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段中玉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副组长:樊向东 市畜牧水产中心主任

        张惠霞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副队长

  员:殷宪强市畜牧水产中心副主任

          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办公室副主任

(二)加强疫情报告管理,规范处置动物疫情。

各县(区)建立狂犬病疫情报告机制,安排专人负责狂犬病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疑似狂犬病疫情及时报告当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疫情排查、消毒灭源等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规范处置疫情。

狂犬病免疫实行月报制,县(区)务必于每月底将免疫情况上报市畜牧水产中心。

(三)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诊疗机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工作,规范动物诊疗机构运营。加强执业兽医管理,禁止无《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人员从事犬免疫与诊疗工作。强化生物制品和兽药管理,规范供货渠道,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四)深入宣传动员,提高狂犬病防控水平。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和短信推送等方式,开展《石嘴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宣传,普及狂犬病防疫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知识,教育引导群众增强狂犬病防范意识,切实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提升养犬人动物防疫主体观念,主动配合完成狂犬病免疫等疫情防控措施。动员社会人员广泛参与,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附件:1.动物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的资格条件

      2.石嘴山市动物狂犬病免疫登记台账

      3.石嘴山市动物狂犬病免疫疫苗入库登记台帐

      4.石嘴山市动物狂犬病免疫统计月报表


附件1

动物狂犬病免疫指定注射点的资格条件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狂犬病免疫技术规范,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按照程序实施免疫注射,规范建立犬只免疫记录和登记,落实医疗废弃物处理有关管理规定。

2.免疫注射点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3.营业场所内有专用免疫室、医废暂存室、治疗室。配有诊断、常规化验、冷藏设备、消毒设备等。

4.从事犬只狂犬病免疫的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材料。城区免疫点要有2名以上的从业人员,其中至少1人具备《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农村免疫点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免疫人员要具有免疫应激反应处置能力。

5.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6.应当为免疫人员购买人身保险,并承担免疫过程中发生的犬只伤人、犬只应激死亡赔偿等事件的处置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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